注会经济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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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一】法律规范【考点二】法律渊源【考点三】法律关系【考点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考点六】物权概述【考点七】物权变动【考点八】所有权【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考点十】担保物权抵押权【考点十一】担保物权质权【考点十二】担保物权留置【考点十三】合同基本理论【考点十四】合同的订立【考点十五】合同的履行【考点十六】合同的担保保证【考点十七】合同的担保定金【考点十八】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考点十九】违约责任【考点二十】买卖合同【考点二十一】赠与合同【考点二十二】借款合同【考点二十三】租赁合同【考点二十四】融资租赁合同【考点二十五】承揽合同【考点二十六】建设工程合同【考点

2、二十七】委托合同【考点二十八】技术合同【考点二十九】合伙企业的设立【考点三十】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份额【考点三十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考点三十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考点三十三】入伙与退伙、解散【考点三十四】公司法人资格【考点三十五】股东出资【考点三十六】股东权保护【考点三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考点三十八】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三十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考点四十】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考点四十一】股份转让限制【考点四十二】特殊类型公司【考点四十三】其他【考点四十四】信息披露【考点四十五】非上市公众公司【考点四十六】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创业板发行程序【考点四十七

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考点四十八】优先股发行【考点四十九】债券发行【考点五十】股票上市与交易【考点五十一】上市公司收购【考点五十二】重大资产重组【考点五十三】证券欺诈的责任1虚假陈述【考点五十四】证券欺诈的责任2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考点五十五】证券欺诈的责任3操纵市场【考点五十六】破产法概述【考点五十七】破产申请与受理【考点五十八】破产管理人【考点五十九】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收回【考点六十】债务人财产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考点六十一】债务人财产3取回权【考点六十二】债务人财产4抵销权【考点六十三】债权申报【考点六十四】债权人会议【考点六十五】重整、和解重整和解提起期间直接申请破产申请

4、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提起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表决通过分组表决,均通过;或部分组未通过,经法院强制批准。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表决生效须经人民法院批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享有不享有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效力有效(担保权暂停行使)无效(和解债权人中不包括该等债权人)取回权的行使需符合约定可以行使新设担保有效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是否受影响不受影响

5、不受影响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决议和通过的区别类别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最终结果重整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表决组均通过批准未批准部分表决组通过批准未批准全部表决组均未通过和解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方式(过半数、2/3以上)通过认可未认可未通过【考点六十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考点六十七】银行结算账户【考点六十八】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取得【考点六十九】票据权利行使与救济【考点七十】票据伪造、变造【考点七十一】票据抗辩【考点七十二】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

6、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果:收款人背书转让的无效(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考点七十三】本票和支票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

7、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见票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记载绝对必要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

8、内提示付款【考点七十四】其他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承付使用条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

9、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单位卡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以申领单位卡。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销户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以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考点七十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者任免与责任【考点七十六】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考点七十七】国有资产评估、登记【考点七十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考点七十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考点八

10、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考点八十一】反垄断法适用范围【考点八十二】反垄断法实施机制【考点八十三】垄断协议【考点八十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考点八十五】经营者集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案件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有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

11、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不视为简易案件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不视为简易案件: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考点八十六】行政性限制竞争【考点八十七】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与形式【考点八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考点八十九】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与质押【考点九十】外资并购、企业合并【考点九十一】外商直接投资纠纷处理、境外直接投资【考点九十二】对外贸易制度【考点九十三】外汇管理人民币汇率管理: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15年12月,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权重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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