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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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资料一、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须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知识点:在采用CFR术语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二、采用CIF术语时,须注意象征性交货的问题。 知识点: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即采用CIF术语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

2、和分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至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三、关于合同性质问题 知识点: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四、关于商品数量的问题 知识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

3、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五、关于分批装运的问题知识点: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时同时到达目的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

4、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六、保险公司除外责任 知识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七、关于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单据的问题 知识点: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代收行借出单据

5、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八、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九、关于检验的规定相关知识:在装运港检验:买卖双方若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品质的变化和重量的短少,均可不负责任;而买方对货物品质和重量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目的港检验:买卖双方按此条件成交时,卖方对运输途中的品质变化和重量短少,实际承担了责任,因此买方对到货品质和重量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装运地检验和目的地复验:按此做法,装运地的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后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凭证之一,但不作为最后依据。货到

6、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复验货物,并出具复验证明,复验中如发现交货品质、重量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凭复验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十、关于仲裁的规定相关知识:在采用仲裁协议时,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十一、发盘的撤销与撤回相关知识:(1)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其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一旦生效,

7、只能撤销不能撤回。(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是可撤销的,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十二、关于接受的问题。相关知识:(1)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

8、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果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则不能认为是对发盘的接受。但是如果沉默或不行为是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对方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接受。(2)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

9、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如果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十三、关于逾期接受的问题相关知识: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如果发盘人对逾期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

10、效,合同不能成立。(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十四、关于索赔。相关知识:(1)短少卖方。货物包装良好,但经开箱检验,将实际货物与装箱单核对,却发现货物短少。(2)短卸承运人。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后,所卸货物的件数与提单或运单所列明的数量不符。(3)短失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单证均证明货物已经全部装到运输工具上,或已交承运人,但货到后发现货物短少。(4)包装破损导致货物散失卖

11、方、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发现包装已经破裂,货物散失,而提单中没有注明。(5)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卖方或保险公司。所交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经商检部门检验后认为品质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十五、采用FOB术语时,注意代办租船订舱的问题。相关知识:在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卖方索赔。案例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

12、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旺季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

13、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

14、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案例3: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

15、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案例分析: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案例4: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要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由此可见,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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