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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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这部条例有哪些特色呢,下面YJBYS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适用范围更为确切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又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对行为的适用范围,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又包括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这样的适用范围界定,体现浙江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特色,更具确定性,有效避免了条例执行时引

2、起的争议。 二、依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我省区域经济特点明显,要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到位,必须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承担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有管理责任,无监管权力”的问题,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3、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此,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层基础。 三、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监管机构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这种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安全生产行政处

4、罚的明确授权是首创。今后,全省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监督管理所(站)等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委托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可以有效解决“看得到,解决不了”的问题。 四、务实地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50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我省中小企业多、量大面广。到今年6月底,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了53万家,个体经营户超过176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500万元)的企业数量在410

5、00家左右。据省工业普查办公室统计,我省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42000家左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只有5000家左右。近几年来我省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按照安全生产法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不适应浙江的现状,难以解决“没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五、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全文59条,直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超过31条。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这些条款的设定充分注重具体和可操作性,规范企业的

6、安全生产行为,促使其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六、较完整地构建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安全生产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全社会广泛参与。条例规定了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较完整地构建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是政府的领导责任;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安、建设、质量技监、工商、交通以及经贸、国资、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教育、

7、旅游、民航、铁路、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明确配备标准。六是明确工会、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责任。 七、确定了“三同时”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

8、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规定;而其他大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由于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和实施原则而难于执行,处于一种几乎无人监管的状况,导致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的现象屡屡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

9、定报经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予以处罚。从而,有效地确保“三同时”制度的真正落实。 八、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更具刚性 安全生产资金不确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资金投入有相应的规定,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政府的安全投入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要求专款专用。这一规定把安全资金投入作为政府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部分,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变成刚性;二是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落实到位,规定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三是明确对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特别要求,高危行业必须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比例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这些规定,明确资金投入,将有效地改进本质安全。 九、特别设置了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监管措施 条例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现场作业规定了四方面措施:一是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三是确定专

11、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四是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对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实施特种监管 我省是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大省,安全使用问题比较多,冲压设备的断指事故社会影响很大。从我省产业结构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要求的实际来看,要有效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强制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实施综合监管措施。为规范冲压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机械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二是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定期检验、检测。 十一、明确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 要让“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形成全社会的共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

12、曝光,并且记入信用“黑”记录,这些看似“软”措施,但其作用往往胜过简单的罚款,会起到积极的惩戒作用。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一部新的法规的产生,标志着一些新的监管理念和措施的强制化。条例中还有许多有特点有实效的内容,需要我们去认真理解、把握和执行,努力发挥好安全生产法规的强大功效。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文章推荐: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从8月1日起施行 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亮点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 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亮点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XX最新版】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始施行【重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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