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司机关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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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公司机关员工加班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员工。第二章加班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机关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占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第四条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加点。第五条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员工自行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时间外延点工作的,不按加班对待。第3章加班程序第六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部门考勤人员应按月收取加班申请单并在考勤表中记

2、录,次月5日前随同考勤表报人事部。第七条公司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八条机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办公室编制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作为加班申请单。法定节假日实际到岗值班的员工按加班对待,不需到岗的带班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不按加班对待。第九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享有加班待遇。第四章加班待遇第十条员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按日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第十二条员工在平时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时间

3、以外加班的,部门也可在当年内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补休时间视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资的不再补休。第十三条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标准。第十四条员工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全体员工。第二章加班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班是指机关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在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占用休息时间从事工作。第四条员工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

4、职工作,不提倡加班加点。第五条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员工自行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正常工作时间外延点工作的,不按加班对待。第3章加班程序第六条部门安排员工加班的,所在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批。部门考勤人员应按月收取加班申请单并在考勤表中记录,次月5日前随同考勤表报人事部。第七条公司领导加班的,由办公室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八条机关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办公室编制的法定节假日值班表作为加班申请单。法定节假日实际到岗值班的员工按加班对待,不需到岗的带班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不按加班对待。第九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不

5、享有加班待遇。第四章加班待遇第十条员工加班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第十一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与法定节假日连休的公休日值班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公休日按日工资标准的200%,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按日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加班工资。第十二条员工在平时公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时间以外加班的,部门也可在当年内安排员工同等时间补休,补休时间视同出勤,已享受加班工资的不再补休。第十三条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标准。第十四条员工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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