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汪鑫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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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业机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上市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证券市场与证券法 (一)证券 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无价证券与有价证券,而有价证券又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与资本证券。其中,资本证券是筹资者向投资者发行的、证明投资者对其享有投资权益的各种凭证。证券法中所讲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证券可以划分为股票、债券、基金券、衍生证券四类。,1.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转

2、让的书面凭证。股票的主要特征为:股东权凭证。不可返还性。流通性。收益性。风险性。 (1)根据股东权利内容的差别,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3)根据股票上市地点及对投资者的限定,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4)根据投资主体,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还可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股权分置问题。即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流通;含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的,内部职工股在新股发行期满3年后上市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只能协议转让。由于股权分置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

3、,扭曲了证券市场价格机制,2005年4月,我国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以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实现上市公司股票的全流通。,2.债券。债券是政府、公司等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债券主要有以下特征: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期限性;流通性;收益相对稳定;债券可以有多种发行主体。目前在我国,中央政府、经核准的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金融机构等都可以依法发行债券。 在我国,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以下四类:政府债券/政府公债;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金融债券。,3.基金券。指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者发行的,表明其按比例对基金财产享有权利

4、的有价证券。 (1)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目前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 (2)根据受益凭证是否可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3)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划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等许多种类。,4.衍生证券。衍生证券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一个子系列,是从股票、债券等传统的投资工具中衍生出来的各种金融投资工具的总称。衍生证券在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证券基础资产或指数。 衍生证券是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出现并迅速发展的。它一方面满足了市场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需求,同时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效率

5、,降低了筹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其高度的活跃性和投机性,容易逃避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安全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2006年9月8日,内地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期货大厦挂牌成立;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是首个在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证券品种。,(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赖以发行与交易的时间与空间,由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构成。 1.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指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承销并将其卖给认购投资者的市场。 2.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指已发行证券的流通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店头市场/证券商柜台市场

6、。,3.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相对于证券主板市场而言的,它主要为新兴的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提供上市机会。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许多不同之处: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筹资服务;二板市场则主要为有发展前途的中小型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集资途径。主板市场一般要求上市公司有连续盈利记录,而二板市场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由于二板市场风险相对更高,二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之于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三)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则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

7、又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2.证券法的体系。我国证券法的渊源大体可分为四个层次: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的具体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章、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规则,以及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 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内容:证券发行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法律制度。证券经营、服务机构法律制度。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公”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共同奉行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保证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开原

8、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所有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各自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的基本宗旨。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我国证券法的一条主线,在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体现。但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令禁止和严厉制裁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证券交易行为;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防范

9、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对证券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适应了我国金融业当前的发展水平,有助于规范资金流通秩序,提高监管效能,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但从长远来看,打破分业经营格局,逐步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乃是大势所趋。 (四)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不仅对政府监管进行了规定,而且授权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依法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返回,第二节 证券业机构法律制度,一、证券交易所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1613年成立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目前世界上规模和影响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是创建于1792年的纽约证券交易所。

10、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于1990年11月与1991年7月。,(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特许制;承认制;注册制。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在其名称中须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有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由投资者投资入股建立,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一般是由会员券商出资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我国的两

11、家证券交易所目前都采用会员制,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非会员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进行。,(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范围 1.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3.依法审核证券的上市申请,决定证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4.监督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根据需要,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交易; 6.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人员进行纪律处分。,二、证券公司

12、证券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证券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世界各国的证券公司设立制度,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直接登记制。以日本为代表的许可制/审批登记制。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登记制。,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包括: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且必须是实缴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

13、场所和业务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三)证券公司的主要经营规则 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2.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并必须以

14、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5.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6.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或者以任

15、何形式进行挪用。,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其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具体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

16、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在我国,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是对会员进行自我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返回,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上市法律制度,一、证券发行与上市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含义与分类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公司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资者以同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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