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郭捷 上编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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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四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 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依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指因实现集会结社权、民主管理权、罢工权等政治性权利发生的争议,如职工因组

2、建工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因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经济方面的利益而发生的争议。 (二)依争议劳动者人数的多寡,可分为单个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 “单个”与“集体”是针对参加的劳动者人数相对而言。单个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为1人,或虽为2人但可作为共同诉讼,不需要推举代表人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3人或3人以上,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三)依争议当事人是否属于社会团体,可分为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 “个别”与“团体”是就劳动关系的范围相对而言。个别争议是指一个(或一对)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即争议的双方当

3、事人均为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团体争议是指一类劳动关系的双方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团体争议以团体的名义为维护整个团体的利益进行,如行业协会与产业工会之间的争议。 (四)依当事人国籍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前者是指本国的劳动者与本国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者指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的劳动争议。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根据国际通行的准据法原则,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国的法律。,三、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4、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主持,依法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及时处理原则 及时处理,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迅速处理结案,消除纠纷,不能拖延。,及时处理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了便于及时处理,规定多个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

5、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规定了短期办案时限。,(三)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在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辨明是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公正处理原则 公正处理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得袒护任何一方,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返回,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类型。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三种,包括:企业劳动争议

6、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3.调解员的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设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二)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三)法律性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决定了它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既不是

7、民间组织、司法机构,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四)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五)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律师执业满3年的。,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程序才可能启动。 四、劳

8、动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集体合同的订立争议、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指导、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方面均具有法定的职责,所以事实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成为我国现行制度下重要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返回,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二、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是专指特定调解组织的调解,它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它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一)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9、2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调解协议。,三、仲裁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劳动争议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 (一)仲裁的原则 1强制仲裁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一裁原则。 4仲裁独立原则。 除以上几个原则外,劳动争议仲裁还应遵循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等。,(二)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开庭和裁决。 (1)庭前准备。 (2)审理。,开庭审理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仲裁庭

10、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第六,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第七,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3)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4)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5)仲裁的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11、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4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5仲裁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1)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

12、括仲裁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共同申请人、仲裁代理人。,(3)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4)证据。 (5)仲裁不收费制度。,四、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除“一裁终局”外,只有当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程序才可能启动。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13、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7条进一步规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

14、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5、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

16、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7.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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