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版))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郭捷 上编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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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工资基准制度 第一节 工资基准概述 第二节 最低工资保障 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第一节 工资基准概述,一、工资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 工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工资,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它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收入,也包括公民个人因加工承揽、委托、运输等各种劳动的收入。 狭义的工资,也称之为“薪金”、“薪水”、“薪酬”、“薪资”,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1分配职能 ; 2保障职能 ; 3激励职能 。 (三)工资的特征 1工资的产生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 2工资数额的确定依据若干法律规定 ; 3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 ; 4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四)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 2同工同酬原则 ;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 ; 4宏观调控原则 ;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2)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

3、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3)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5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相结合原则。,(五)工资形式及构成 1工资形式 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另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年薪制 : (1)计时工资 ; (2)计件工资 ; (3)年薪制。 2工资构成 最常见的工资构成单元有: (1)基本工资 ; 基本工资具有以下特征:固定性;主要性;等级性。 (2)奖金 ;,(3)津贴 我国现行的津贴分为以下几大

4、类: 为补偿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而设置的津贴 ; 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双重性而设置的津贴 ; 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置的津贴 ; 为鼓励职工钻研技术、努力工作而设置的津贴 ; 为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设置的津贴 ; 为补偿职工的特殊贡献而设置的奖励性津贴 。 (4)补贴 补贴是工资构成中较固定和稳定的单元,一般是针对特定条件下因物价变动影响而对劳动者所作的临时性工资辅助 。,(六)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1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为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 2实行工资指导线后将逐步

5、改变原来由劳动、财政等部门自上而下直接决定企业工资总量的办法,减少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直接和行政性的干预 ; 3工资指导线公开向全社会发布,比其他工资调控手段更直接地引导工资分配,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人工成本管理,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克服企业工资分配中盲目相互攀比的问题 ;,4工资指导线更能体现企业工资决定过程中的市场原则,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代表自觉遵循市场规律,并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水平,自主确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工资增长幅度; 5集体决定工资过程初步体现了劳动法中阐述的用人单位方、劳动者方、政府方的“三方”原则 。,二、工资基准概述 (一)工资基准的概念 工

6、资基准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其他工资基准制度等制度,工资基准是劳动基准的组成部分。 其具有以下含义:劳动基准是最低劳动标准 ;劳动基准是法定劳动标准 ;劳动基准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劳动基准属强制性标准 。,(二)我国工资基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工资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建国初期工资制度初创阶段 ; 2第一次工资改革阶段 ; 3第二次工资改革阶段 ; 4第三次工资改革阶段 ;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制度。 返回,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概述 依据20

7、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3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起限。,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程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拟订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报送人

8、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4,在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5,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或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 6,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9、 1非效益原则。 2非歧视性原则。 3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4分级管理原则。 (三)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四)最低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下列各项费用或收入,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另外,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而发放给职工的防护用品及企业自身的各项用品,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特别困难补助,因住房改革发给的职工住房补贴均不属

10、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五)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2年至少调整1次。,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2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

11、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等。,(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时间范围 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处于非带薪休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劳动种类范围 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

12、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返回,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一、劳动者工资水平保障 (一)我国的劳动立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1 保障劳动者实际工资不因物价因素的影响而下降。 2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二)在我国,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基本方式有: 1 工资调整。 2 物价补贴。,二、工资支付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工资支付的形式。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支付对象。

13、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3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4工资支付凭据。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5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6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14、劳动者的工资。 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仲裁机关已经生效的仲裁文件,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4)根据劳动监察法的规定,由于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给国家或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劳动监察机关或监察人员有权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对责任者本人处以不超过本月标准工

15、资20%的罚款,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则 1加班加点工资 ; 2休假期间的工资 ; 3双倍工资规定;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 5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是生理上的客观需要,依法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三)欠薪支付保障 1欠薪索赔优先权 ; 2欠薪保障基金 ; 3欠薪举报投诉制度 ; 4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四)工资保障的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资的监督。 (五)工资争议救济途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建立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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