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建筑领域整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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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建筑领域整顿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扩内需、促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中心工作,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按照中央的部署,用2年左右的时间,着重对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协调、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

2、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法规制度更加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央、省和咸宁市的要求。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9个方面38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目标要求: 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

3、。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制度。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市供电公司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目标要求: 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

4、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1361号) 2按照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政办发64号)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综合招投标中心建设,完善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3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4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 5发挥招标

5、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牵头单位: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经贸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方面 目标要求: 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

6、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6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通知省国土资发97号)要求。 4健全土地、矿产等要素市场。 5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市城投公司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方面 目标要求: 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城乡规

7、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53号)要求。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方面 目标要求: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着重解决

8、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使工程质量事故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 2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 3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试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 4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促使监理机构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5完善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6严格执行环境保护

9、“三同时”制度。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供电公司 7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方面 目标要求: 规范物资采购活动,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

10、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性投资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局、市人行、市审计局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 目标要求: 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

11、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人行、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方面 目标要求: 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察、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

12、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 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 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 4认真执行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提出和落实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宣传部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 (九)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方面 目标要求: 重点解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

13、甚至相互“打架”等问题。对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进行清理。 主要措施: 1对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不健全的尽快修订完善。 2针对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做好法规制度的衔接配套。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承担日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建工作专班。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班人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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