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周仔荣第九章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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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的义务等概念,重点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掌握消费者的权益和依法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上述概念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要正确认识该调整对象,必须弄清何谓消费者,保谓消费者权益。 (一)“

2、消费者”的涵义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而生活消费则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因而也是法律必须加以规范的领域。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 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的主体。但不管怎样,无论在经济学上还是在法学上,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法律实践,一般都把消费者看作是从事生活消费的主体。 例如,日本学者竹内昭夫认为,所谓消费者就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利用他人供给的物资和劳务的人,是供给者的对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泰

3、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综合上述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认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以区别于政府或其他组织体。,(二)“消费者权益”的涵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且在广义上,消费者的权利已包含了消费者的利益,前者的有效实现是后者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消费者所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

4、是由经营者提供的,因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首先负有直接的义务。此外,国家和社会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而这些内容,正是本章在以下各节需要着力研讨和介绍的。,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同法律保护人权的历史进程是同步的。早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饮食与服装方面。例如在13世纪,法国巴黎的面包师在出售面包时,有专人检查其所售面包的重量是否足额,这被认为是现实的平等,合同自由原则依旧适用,消费者在是否签约、与谁签约、签约内容等方面还有一定的自由,因而仅依合同和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就能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救济。在这一时期,消费者问题并不突出,依

5、靠传统民商法加以规制仍是适宜的。 首先,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信息知之甚少或者存在认识错误;并且,作为促销手段的各种宣传媒介,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些方面都会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其次,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责任者,同时,若依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则费时耗力,费用高昂,因而诉讼救济常常使消费者望而却步,默认亏损。这说明在解决日益严重的消费问题方面,传统的民商法规范在实体法和程度法领域都是有缺陷的。,再次,垄

6、断的发展和商品的消费者的普遍化,使得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条款等大量存在,从而使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破坏或者突破。由于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不得不屈从于实力雄厚的各种组织体抽制定的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件。 最后,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的经营者竞相采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它们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上述侵害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是单靠传统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因为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它只有通过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才可能全面得以解决,正因如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应当在一定程

7、序上弥补民商法保护之不足。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是在西方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这些专门立法构成经济法的新部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和许多共通之处,只是在立法的角度和侧重点方面各不相同而已。,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然是经济法的部门法,因而其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在根本上一致的,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

8、发展。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它同时也有自己更为直接的、具体的立法宗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地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从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

9、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应参照该法执行。,(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来说,应主要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至第6条分别规定了该法的下列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10、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消费者权利是人类生活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因此,法律必须予以保障,以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 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针对美国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命令,或称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指出消费者应享有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肯尼迪的理论提出以后,渐为各国所广

11、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并且,在“肯尼迪四权论”的基础上,各国又相继增加了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和享受消费教育的权利,以作为上述消费者四项基本权利的补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依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于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绝对安全可靠,必须绝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

12、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约时做到知已知彼,并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权

13、利;3、自主选择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必须依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劣质销售、价格不公、计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禁止,此外,消费者还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五、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

14、有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和权利。政府对合法的消费者团体不应加以限制,并且,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时,还应向消费者团体征求意见,以求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是十分重要的,它使得消费者能够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相抗衡。因此,对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必须予以保障。,七、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或称受消费教育权、获取知识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

15、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保障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使消费者更好地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以使其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应当说,接受教育,获取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的义务。 八、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九、监督批评权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

16、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上述九项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保护对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经营者、国家和社会都要履地相应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本章将在下面几节中加以介绍。,第三节 依法经营者的义务 由于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是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至为重要。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即经营者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在不与强行法规定发生抵触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依约定履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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