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经济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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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犯罪法理与案例,(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148条分别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几类特定伪劣产品。本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对于本节罪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本节九个罪在行为方式上基本类似,都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鉴于对象的不同,它们的构成条件(包括既遂标准)也就各不相同:一个是数额犯、一个行为犯、三个危险犯,其他都是结果犯(也有称之为实

2、害犯)。具体而言: (1)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要求生产销售金额(而不是“非法获利”)达到5万元以上。 (2)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构成本罪既遂。 (3)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属于危险犯。 (4)其他几个犯罪行为都属于结果犯。,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本节各罪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主要有这样的几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对象伪劣产品,限于除特定种类的伪劣

3、产品如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这里的产品很广泛,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所规定的伪劣产品之中,但是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这种特殊的产品,因为对此已经有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范。,(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假药”是指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前者包括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后者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

4、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而以第147条的规定定处罚。,(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对象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食品;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对象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可见前罪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3本节犯罪之间的关系,刑

5、法第140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l一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第140条是一般性条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相对地属于普通罪名;而第141148条是特殊条款,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等罪名相对而言就属于特殊罪名。但该种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则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原则,这是第149条第2款所规定的。,(1)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生产、销售假药,但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产、销售劣药,尚没有

6、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虽然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2)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的有关内容,即上述解释第2条以及第9条、第10条、第11条等几个条款: (1)第2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

7、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3)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1l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40148条之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午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8、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案例1: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法律要点 1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要件。如不具备此危险要件, 但销售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如同时构成二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判例 1997年9月至l999

9、年lO月,鞠春香伙同张志明、何玲等人在租赁房屋内,生产伪劣溶栓胶 囊、复方甘草片、吗叮啉,销售金额4468万元。张志明生产伪劣溶栓胶囊,销售金额3253万元。邱慧凌销售伪劣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溶栓胶囊、复方甘草片,销售金额2255万元。黄中球销售伪劣溶栓胶囊24件,销售金额221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鞠春香、张志明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邱慧凌、黄中球的行为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鞠春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张志明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邱慧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黄中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案例2:齐二假药

10、案,2006年4月19日,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采用在药品采购中唯一中标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65名陆续使用该药品的患者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等严重症状,13名患者死亡。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定性分歧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1、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理由:各被告人在工作中,严重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要理由:被告人朱传华、陈桂芬明知所购的辅料检验不合格,仍开出检验合格报告,放任

11、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3、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中的“重大伤亡后果”应该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本案的“重大伤亡后果”发生在消费者使用领域,已不属生产、作业过程中。,2007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公司)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提起公诉。,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5名被告的严重失职,导致齐二药公司2006年3月将假冒丙二醇辅料用于生产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当年4月,该批药

12、品被中山三院应用导致13人死亡、两人病情加重。5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庭上,5名被告都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但也分别作出辩解,答辩中爆出了公司生产和人事上的种种内幕,让人匪夷所思采购员钮忠仁说自己根本看不懂化验资料;验药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案例3: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0年7月14日,王文官申请登记注册

13、万家乐食品商行(个体)经营食品饮料,2003年开始经营奶粉,成为浙江嵊州市天普尔食品有限公司(“大头娃娃”主要毒源)产品总经销。2004年4月20日,王文官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时得到风声的王文官没有返回阜阳,而是躲藏起来。随后,他开始了长达4年多的逃亡生涯。,2008年8月12日,肥东县公安局龙岗派出所在一次行动中将王文官抓获归案,同年9月19日,王文官被执行逮捕,并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随后,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2日,阜阳市颍泉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文官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案例4:三鹿奶粉

14、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 至2008年8月,张玉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张玉军等人生产、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被告人耿金平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自2007年10月开始购买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共计560公斤。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耿金平等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

15、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280余万元。 三鹿集团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市场后,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人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2008年8月1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同日,被告人田文华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

16、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00元。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44062吨,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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