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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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送电线路部分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基本规定34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55文明施工86施工用电107防火防爆128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149工地起重和运输1610基础工程2211杆塔工程3012架线工程3913不停电与停电作业5114施工机械及工器具5615其他64附录A(规范性附录)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65附录B(资料性附录)送电工程常用数据66条文说明71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73号)的安排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

2、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2部分,是对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 5009.2-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己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本部分与DL 50

3、09.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增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1条); 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3.0.14条); 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7.2.2条、7.2.5条); 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9.1.12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85条、第88条、第93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360条的3、4); 增加“基础工程”的部

4、分规定(见10.11、10.1.2、10.112、 10.113、10.2.19、10.3.3、10.3.16、10.4.5、10.5.7条); 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111、111.7、11115、11 1 17、11 119、111.20、111.21、111.22、11.4.2、11.4.5、11.4.6、11.4.7、11.6.3、11.6.15、11.6.16条); 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2.1.2, 12.2条); 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13.4.10条);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

5、分规定(见14.4.12,14.5.6条); 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志敏、黄山祥、范龙飞、于海波、姚士东、段锋光。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遵守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1 l 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kV63kV及750kV架空

6、电力线路的施工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eqv ISO4309-1981)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 8918 钢丝绳(eqv ISO 2408-1985)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eqv ANSI/

7、AWS Z249.1) GB 13308 起重滑车安全规程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T 875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 SDJ 226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 SDJ 276 架空电力线外爆压接施工工艺规程3 基本规定3.0.1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部分,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程设计人员应按本部分的有关规定,从设计上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3.0.2 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爆破(压)、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

8、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3.0.3 对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0.4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包括自制工器具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0.5 施工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和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已交底的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3.0.6 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小代大,严禁超载使用。3.0. 7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要求布设,其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而

9、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拔或滚动的措施,不得以己组立好或已运行的杆塔作锚桩。3.0.8 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有权制止他人违章行为。3.0.9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3.0.10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3.0.11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3.0.12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配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3.0.13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沙尘暴、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3.0.14 遇有雷雨、闪电、大雾、黑夜、严禁爆破施工。3.0.15 夏季、雨季施工时,应

10、做好防台风、防雨、防泥石流、防暑降温等工作。3.0.16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和防寒防冻措施。3.0.17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和使用送电施工安全设施(见附录A)。4 材料、设备的存放和保管4.0.1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存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4.0.2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器材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小于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3层。 4钢管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

11、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前后均掩牢。 7圆木和毛竹堆放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4.0.3 临时设施的设立或建造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3-1的规定。 表4.0.3-1 临时设施与建筑物及易燃材料堆物的防火间距 m2根据存放物品的特性,应采用相应的耐火等级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应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 l 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4.0.3-2的规定。 表4.0.3-2 临时设施与电力线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4.0.4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l0m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2严禁气瓶和瓶阀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 5应有瓶帽和两个防振圈。 6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4. 0. 5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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