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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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1995年12月25日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548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 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 适用本准则。第二章 样本的设计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2、:(一)审计目标;(二)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三)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四)可信赖程度;(五)可容忍误差;(六)预期总体误差;(七)分层;(八)其他因素;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 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第七条 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 部项目。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第八条 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 况,确定抽样单位。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运用适

3、当的方法,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若干抽样单位,以 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 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第十一条 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一)信赖不足风险:抽样结果使会计师没有充分信赖实际上应予信赖的内部控制的可能性;(二)信赖过度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信赖超过了其实际上可予信赖的可能性。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

4、关注以下抽样风险:(一)误拒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二)误受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第十四条 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 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第十五条 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 误差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第十六条 可信赖程度通常用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百分比来表示。

5、注册会计师对 可信赖程度要求越高,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第十七条 可容忍误差是注册会计师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的,所愿接受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 误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小, 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第十八条 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不改变对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所愿意 接受的最大误差。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能够对某一帐户余额或经济业务分类作出合理评 价,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额误差。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前期审计所发现的误差、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控 制制度的评价及

6、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总体的预期误差。如果存在预期误差,应当选取较 大的样本量。第二十条 分层是将某一审计对象总体划分为若干具有相似特征的次级总体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可以利 用分层着重审计可能含有较大错误的项目,并减少样本量。第三章 样本的选取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 够代表总体。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只要运用得当,均可获得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一)随机选样。随机选样是指对审计对象总体或次级总体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

7、(二)系统选样。系统选样是指首先计算选样间隔,确定选样起点,然后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三)随意选样。随意选样是不考虑金额大小、资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及个人偏好,以随意的方式选取样 本。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一)分析样本误差;(二)推断总体误差;(三)重估抽样风险;(四)形成审计结论。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某一有问题的 项目是否为一项误差。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

8、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祥本视为误差。第二十七条 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 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对象总体误差。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第三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 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该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企业价值、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等评估业务主要领域,涉及业务承接、业务操作、报告出具等评估业务全过程,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趋同,初步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执业有据可依、检查有规可循的格局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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