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核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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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概述非营利组织作为当今社会的“第三部门”,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性。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兴未艾,为了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加强其财务及会计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本章是全书的概述,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进行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及核算基础;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前提及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与其他会计的区别。1.1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1.1.1 非营利组织的含义及特征1非营利组织的含义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不尽一致,如美国称为非营利组织(non-

2、profit organization,NPO),英国称为公共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able sector),德国称为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VO),法国称为社会经济组织(social economy sector),意大利称为基金组织(fund sector),泰国称为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等。另外还有“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

3、on,NGO)、“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草根组织(Grass Roots Organization,GRO)等不同的称谓。这些不同的概念涵盖的基本上就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但各自有所侧重。 吴东民,董西明非营利组织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是从组织目标上加以界定的,强调这些组织的宗旨不是为所有者营利,但并不是说它们就不盈利。实际上,许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往往大于支出。而从概念的角度来看,使用这一术语也并不是非常理想的,因为政府组织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容易造成人们的误解。尽管如此,这一称谓由于反映了这些组织的主

4、要特点,并且主要相对于营利性组织而言,因此在我国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在可查的文献中,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国际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1)法律定义世界上有些国家(主要是美国)在法律上有一些规定,如美国联邦国内税法对于合乎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作了以下界定:非营利组织本质上是一种组织,其净盈余的分配,包括给任何监督与经营该组织的人,如组织的成员、董事或理事等的报酬,都受到限制。在该税法第501条(C)(3)还列出了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该组织的运作目标完全是为了从事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或者是为达到该税法明文规定的其他目的。 该组织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私人受贿。

5、 该组织所从事的主要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也不干预公开的选举。第501条(C)(3)所涉及的组织有医疗保健、宗教组织、慈善机构、科研单位、教育机构、艺术团体和体育协会等。作为非营利组织,他们不能从事任何政治活动,而且净收益不能分配给股东或个人。当社会公众向这类组织捐赠时,其捐赠物是可以减税的。第501条(C)(4)所涉及的组织同样享受免税政策,但公众的捐赠物不能减税,这类组织包括市民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据估计,1995年,在美国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达116万个之多。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66(2)收入来源定

6、义例如,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经济活动的领域分为五大部门:金融组织、非金融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家庭。其中的非营利组织与其他四类组织的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与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如果一个组织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收入,则是营利性部门;而一个主要依靠政府资助的组织则是政府部门。但这种定义不考虑其他特性,许多国家大量的非营利组织都不完全符合该定义。(3)功能定义非营利组织是满足公共目的,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私人组织。因此,可以把非营利组织定义为服务公共目的的私立组织,即公益法人。但何为“公众利益”,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

7、不同时期和不同人都会有不一致的理解,也就会造成这一概念的歧义性。(4)结构运作定义这一定义由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的萨拉蒙等人提出的。它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认为凡是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这五个条件的组织都是非营利组织。尽管这是一个比较符合美国社会实际的定义,而且也存在其他一些缺点,但却为越来越多的人采纳。这里,本书给出的非营利组织定义是:以服务大众为宗旨,而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2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包括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组织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等五个方面。(1)非营利性在

8、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千差万别,但都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为目的,不存在非营利的企业。但作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一个基本特征。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 不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在这些业务中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超出经营总成本的剩余收入。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组织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

9、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严格地说并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捐赠者,它们是一定意义上的“公益或互益资产”。所以,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意义上是作为受托人来行使公益资产的所有权的。因此,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 (政府或其他的非营利组织)。(2)非政府性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相对于企业来说,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都属于社会的公共部门,这是它们的共性。但是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们不是政府机构或其附属部分,而是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0、: 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政府作为统一完整的国家政权,尽管其各个部门、机构以及各级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能完全独立自主,否则就难以行使国家的职能。非营利组织则是相互独立的自治组织,它们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决策和行为的机制与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的组建原则和权力行使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形成的是大大小小的金字塔结构。非政府组织无法按照国家政权的形式自上而下构建起来,也难以自上而下地行使权力,它们依靠的是广大的公民,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自

11、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 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政府作为以政权为基础的公共部门,无论资源的获取还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基本方式都是垄断性的。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们不能操纵政权力量,而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3)组织性非营利组织必须是具有一定制度化的正式组织,必须有常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并开展经常性的活动。那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群或经常活动的非正式团体应被排除在外,尽管它们也有很重要的社会功能。同时,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正式注册的合法身份。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使非营利组织对外以法人的身份订

12、立合同,管理者不会因执行组织的义务而承担财务责任。(4)自治性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自主管理、自我监控的活动。它们有内部的治理程序,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即非营利组织有能力控制自身的行为。非营利组织内部实行自主管理,而不是受控于外部组织。非营利组织拥有独立的理事会与董事会,拥有运作、管理的自主权,以及人事任免权。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管理干部要根据组织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主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营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一般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于管理干部的要求较高。由此可见,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是与准公共产品及服务的及时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满意度联系在一起的

13、。(5)志愿性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以志愿为基础,在组织的管理和其他一些活动中都有程度不同的志愿参与。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是基于志愿精神的志愿者和社会捐赠。志愿者是志愿精神的直接体现或人格化,表现为那些为追求一定的价值观并无偿地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人们;社会捐赠则是志愿精神的货币化或物质化,表现为人们为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无偿提供货币或其他物资。这两者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重要的社会资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组织的大部分收入或所有收入都来自志愿性的捐赠,也不意味着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志愿者,而是只要有一定程度的志愿性即可。1.1.2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目前,我国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

14、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体系中,对它们的具体形式也有比较明确的界定。1关于社会团体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但以下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的范围:(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2)由国务院机关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它“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

15、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等。2关于基金会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法人,应当“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等。3关于民

16、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等。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体系中,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为了对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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