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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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一、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二、审 计 内 容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

2、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 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 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3、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二) 实际投资完成额;(三)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 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第七

4、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

5、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二) 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三) 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四)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五)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二) 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三)

6、 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四) 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三、审 计 管 理第十三条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水利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

7、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委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水利

8、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第二十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 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四、审 计 程 序第二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

9、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 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第二十二条水利审计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四)水利基本建

10、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

11、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第二十六条水利审计部门应及时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五、罚 则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二十八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

12、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二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 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六、附 则第三十一条 给予少量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涵盖了企业价值、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等评估业务主要领域,涉及业务承接、业务操作、报告出具等评估业务全过程,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趋同,初步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执业有据可依、检查有规可循的格局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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