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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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七月涵盖了企业价值、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等评估业务主要领域,涉及业务承接、业务操作、报告出具等评估业务全过程,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趋同,初步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执业有据可依、检查有规可循的格局基本形成。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6月26日证监许可200957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2、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3、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4、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目录一、绪言1二、释义2三、基金管理人7四、基金托管人15五、相关服务机构20六、基金的募集31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7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8九、基金份额的交易39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十一、基金的投资48十二、基金的财产52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53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2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66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1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1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72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5、方式72二十四、备查文件72附件一73附件二92一、绪言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6、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7、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8、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9、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10、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11、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24、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25、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2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

12、分证券27、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28、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2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3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

13、金份额数计算3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3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3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34、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3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

14、的“全面指定交易”36、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3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3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3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40、销售代理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4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42、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4

15、3、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4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4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5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53、业务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是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业务规则。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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