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4283581 上传时间:2019-08-05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规定.doc(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石财 2006 95号 签发人:刘亚泉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行为的核实和认定,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和石景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特制定石景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主题词:财政 资产清查 资金核实 规定 通知 石景山区财政局 2006年8月8

2、日印发 共印245份 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工作,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资产清查政策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国家及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

3、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进行审批,重新确认单位占用资产价值总额。资金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后的资产价值总额、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资产损溢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溢认定的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会计差错更正办法自行处理。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财产清查和账务清理后,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特定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证据后进行损溢认定。(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分项提出解决办法

4、,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报主管部门。(三)主管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全部清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应按照原因和处理方式分类排队、归纳整理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其申报的资产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认后,上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四)区资产清查办公室对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五)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区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

5、和资金挂账以及非单位所有的账外资产,应当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据。单位负责人要对资产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第三条第一款中所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保存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书;(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或回复;(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行政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五)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六)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七)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八)保险公司

6、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特定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证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符合法律法规的业务合同及协议;(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或行业内专家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或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相关情况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逐级审核,严格把关。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

7、清查出的收支反映不实、虚列支出等情况,应在资金核实中如实申报;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问题,必须按资金来源、存放方式、资金数额和保管人员如实向区资产清查办公室汇报。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工作完成后,应按照规定要求,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资产清查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意见。(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人员基本情况表、固定资产明细汇总表、资金核实申报表等。(三)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

8、、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应对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编报各类资产损失情况明细表,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四)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资产清查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两大类。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将上述材料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工作随时备查。(五)资产清查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章 资产盘盈认定第八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

9、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在账面资产中没有进行记载的,但在本单位实际占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其核实与认定应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盘盈、材料盘盈、产成品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等分类分项进行。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资产先自行登记。已登记的资产如果是外单位寄存或经营租入等,其所有权归属其他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其逐项进行清理和核对,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核实和认定该类资产的项目及金额,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凡情况属实、证明材料合法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区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后应从登记中调出。第十条

10、货币资金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现金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认定为货币资金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一)现金保管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员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本单位与金融机构账面金额不符的款项,应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当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查证和说明账面金额不符的形成原因,核实情况并分清责任。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盘盈是指行政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库存材料;事业单位存货的盘盈是指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存货。库存材料(存货)的盘盈

11、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一)库存材料(存货)盘点表;(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库存材料(存货)保管员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等。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一)对外投资的原始合同或协议;(二)当事人的证明材料;(三)盘盈对外投资的价值确定依据。有价证券的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一)有价证券盘点表;(二)证券保管员对于盘盈情况说明材料;(三)盘盈有价证券的价值确定依据。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

12、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单位账面没有记载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一)固定资产盘点表;(二)盘盈情况说明材料;(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四)行政事业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在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如果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但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并拥有实际使用权的(如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办理资产划拨及相关手

13、续,其价值按原单位账面价值入账;如果产权属于系统内的非行政事业单位或系统外的其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占用资产按市场价值签定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上报,取得本级资产清查办公室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对方单位比照本办法第三章损失认定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行登记,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做相应地账务处理。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围。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凡

14、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时,及时入账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账面资产中有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且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应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查,获取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并对资产损失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损失项目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凡情况属实、证明材料合法、充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区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准后可予以账务核销。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办公室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本着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进行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的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人员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