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答记者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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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介绍一下指引出台的背景?答: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是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要求,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证券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行业内对信息隔离墙的一些概念理解不尽一致,各公司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也不尽相同。证券公司普遍希望出台信息隔离墙制度

2、建设的行业指导意见。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自2009年10月组建后,即成立了专题研究组,着手研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等合规管理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建设课题。2010年6月,合规专业委员会成立指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经过半年的反复研究与论证,并两次向行业征求意见,12月下旬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发布。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信息隔离墙制度和敏感信息的基本概念。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机制,明确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等。二是信息隔离墙制度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需知原

3、则、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保密措施、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信息隔离墙的建立、跨墙管理制度、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以及敏感信息不当泄露时的处理措施。三是对具体业务的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出入单时点、限制名单所限制的业务范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隔离措施、证券自营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联合调研和委托调研的处理、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信息隔离机制的建立等。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管理和监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问: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比,指引关于信息

4、隔离墙的规定有什么特点?答:指引在借鉴国际通行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证券公司管理的现实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扩充完善,体现了较为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适用范围。国际上通行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主要设置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目的在于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动,防范内幕交易。指引将信息隔离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目的在于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敏感信息也不再局限于内幕信息,而且包括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二是建立了与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与使用有关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管理利益冲突是

5、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指导证券公司处理利益冲突,指引规定了证券公司处理利益冲突的方法,即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指引还专门规定了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三是对信息隔离墙的建立与证券公司业务合作之间进行了平衡。指引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问: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什么样的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答: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是防范内幕交易和

6、管理利益冲突的手段之一,是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重要内容。指引对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作了一般性规定。由于投资银行业务的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存在特殊性,指引结合我国证券公司的现实情况对其做了特别规定。在观察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该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在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分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

7、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鉴于目前国内有证券公司在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与客户产生实质性接触获知了敏感信息但项目尚未公开时,就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指引允许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列入限制名单的时点前移,但不得造成敏感信息的泄漏和不当流动。指引明确规定了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的知悉人员范围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应当仅允许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人员知悉,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并根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进行限制。问:指引在解决

8、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有什么样的制度设计?答:指引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二是严格禁止有关人员接触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除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或者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有关章节进行事实核实的,公司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接触报告或者对报

9、告内容产生影响。证券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前不应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报告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三是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四是对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限制,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问:指引是如何解决证券公司与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的?答:目前,直接投资业务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是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

10、间的利益冲突。指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安排。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隔离机制。证券公司不应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二是要求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三是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直接投资业务纳入投资银行业务限制名单的管控范围,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直接投资业务,避免出现突击入股等违规情况。问:指引对证券公司管理和监控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做出了规定,是出于怎样的考虑?答:为防范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投资或者利用敏感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11、,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工作人员可以买卖或者禁止买卖的证券和投资产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监控和管理工作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但并未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开立证券账户买卖基金、债券等证券。在此背景下,指引没有一律禁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工作人员的证券账户管理。指引为证券公司提供了两种操作模式: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的,应要求其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以便于公司监控其账户;证券公司如不要求工作人员在本公司指定交易或托管,或者因该公司没有经

12、纪业务资格而无法实施的,应当要求工作人员申报证券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证券公司在管理和监控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中,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问:协会将如何指导指引的落实工作?答:指引的制定立足于证券公司的运行实践,协会在指引的起草过程中,积极听取证券公司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保障了指引的可行性。但由于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各证券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规定为基础,结合自身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增强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指引发布后,协会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落实工作:一是开展信息隔离墙制度培训,加深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指引的理解和把握;二是根据行业需要,开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三是对证券公司落实指引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证券公司在落实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对具有代表性、普遍性问题的研究,推动信息隔离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入落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涵盖了企业价值、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等评估业务主要领域,涉及业务承接、业务操作、报告出具等评估业务全过程,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趋同,初步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执业有据可依、检查有规可循的格局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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