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业务园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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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业务园地 前言 自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以来,政策规定不断修改完善,申报审批程序、手续越来越简化,管理手段日益先进科学,有效地保证了出口退(免)税的及时性。 为了更好地服务出口企业,方便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正确理解和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提高退(免)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们依据国家出台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编印了本册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园地,供广大出口企业学习查阅。 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园地以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形式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日常业务管理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分类,

2、并尽量以口语方式对比较晦涩的政策语言进行通俗的解释说明,以期对出口企业有所帮助。希望通过该手册进一步加强税企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携手为实现出口货物“快退税、退好税”的目标共同努力。 目 录 一、退(免)税动态 二、新政策解读 (一)国税发2005199号 (二)国税发200624号 三、老政策重申 (一)财税字199714号 (二)国税函2002827号 (三)国税发【2000】165号 四、单证规范 (一)什么是代理业务?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注意什么? (二)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退税业务如何处理? (三)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丢失退税业务如何办理?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丢失退税

3、业务如何办理? (五)出口转内销业务如何办理? 五、申报系统操作 (一)怎样导入海关商品码? (二)怎样辨别哪些商品不是基本商品? (三)生产企业申报系统中哪些数据可以年度结转下年? 六、法律链接及相关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二)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 七、外贸常识 (一)世界贸易组织 (二)“四自三不见” (三)换汇成本 (四)WT(委托加工) 一、 退(免)税动态 二、新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4、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13日以国税发2005199号文颁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省局在转发总局通知时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 1、备案单证种类:(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

5、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单证备案方式:出口企业须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前,并于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等集中存放。 3、单证备案时限: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单证向财务部门或内部单证管理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备案单证保存: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5、其他有关规定: (1)出口企业应建立备案单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间有关单证的传递、保存、

6、管理、使用、备案等职责,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所制定的制度报税源管理部门和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2)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要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7、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于2006年2月13日以国税发200624号文颁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通知具体规定了自2006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的七种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8、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

9、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知还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凡从事七种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

10、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老政策重申 (一)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国税函2002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

11、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四)豫国税发200525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

1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及其第一至五款规定如下: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应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款。 (一)出口企业是指具有出口经营资格、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无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企业。 (二)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包括: 1、国家规定出口不退税货物: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出口退税、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2、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出

13、口货物:指符合国家退税规定但不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指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超过90日(或超过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4、逾期未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包括已按规定申报办理了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申报单未在规定期限收齐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等; 5、其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家规定出口不退税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14、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逾期未申报退(免)税和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出口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省辖市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3、逾期未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出口收汇核销单180日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远期收汇的为远期收汇期限届满的次日。 (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

15、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该加工手册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100 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核销以后,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核销,在核销时按照实际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计算该手册项下全部出口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调整前期已缴纳税款。 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包括以进料加工贸 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16、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单证规范 (一)什么是代理业务?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注意什么? 答: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外贸企业受其他出口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形式。受托方对出口货物不做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核算出口货物的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方承担出口盈亏,出口外汇留成收入归委托方所有。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4)委托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生成的电子软盘或可移动硬盘。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注意以下事项: 原则上除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证明的业务外,受托方所有受托代理出口业务(包括不予退税出口货物)均需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考虑报关单回收情况暂按60天内掌握,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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