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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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一年七月年七月 基金合同 目目 录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7 五、基金的备案.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6 十一、基金的托管 .28 十二、基金的销售

2、.2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0 十四、基金的投资 .3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38 十六、基金的财产 .39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40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4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9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5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 二十四、违约责任 .55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5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57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8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

3、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4、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 为准。本

5、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

7、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3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9、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

10、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11、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12、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

13、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基金合同 5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14、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对固定收益类

15、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进行配置,并充分利用可转换债 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实施对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16、。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基金合同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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