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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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的历史改革及发展趋势自1985年实行全面的出口退税以来,出口退税政策越来越完善,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出口退税管理越来越严密,实现了用计算机网络审批退税;出口退税规模越来越大,1985年的不足20亿,2004年达到了4200亿,20年累计退税14123.6亿元,增长了210倍。虽然有不可比因素,但快速增长是一个不容争论的事实。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85年出口为273.5亿美元,2004年为5933.7亿美元,增长了近22倍。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拉动作用。为了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的重要性,了解出口退税的历史改革情况,准确领会出口退税内容的实质,便于各位更好地

2、开展工作。我将出口退税的历史改革及发展趋势,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一、我国出口税收的历史沿革(一)出口退税的概念及其原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我国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

3、到另一缔约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己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世贸组织继承了这一条款。这里所说的国内税和税捐,是指间接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税法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但其税负不得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负。同样,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对该国产品实行报复措施。由此可见,“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是为国际所公认的。出口退税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和接受,主要是:(1)公平税负。由于各国税制不尽相何,导致出口产品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国按本国税法征税,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出口产

4、品能和进口国国内产品在税收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2)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该按照国内税法征税,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口产品由于是在进以国销售、消费,进口国为了体现其主权,不论该产品是否退税,都要按其本国的税法征税。实行出口退税,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形成1、改革开放前出口退税制度(1)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在税收方面,中央指示要废除苛捐杂税,建立新税制,增加收入。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进口货物要征收货物税,但对出口货物未作退免税规定,

5、而是按一般国内产品照章纳税。为了奖励输出,多创外汇,1950年12月21日,修订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的产品为出口无利的产品,退税幅度有个:退产品的全部税款;退产品的一半税款;退原料的全部税款。(2)1958年简化税制,实行工商统一税后,由于当时国营出口贸易是盈利的,退税与否只是涉及财政内部的税利转移问题,为了简化手续,对出口产品不再退税,对其他成分企业的出口,从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出发,也不再退税。(3)1966年前后,我国外贸出现了严重的亏损,出口退税得以恢复发展,按平均的工商统一税负8%及出口额计算税款,由财政部统一退付给外贸部。(4)19

6、73年,由于受文革的冲击,全面试行工商税,简化了已经十分简化的工商统一税,对进口不征税,对出口也不退免税,外贸盈利上缴,亏损补贴。这一办法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完全割断了税收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给此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后果。2、改革开放后出口退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出口退税作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一是1979年后开始下放出口经营权,允许工业部门和地方经营对外贸易,二是1985后外贸总公司与分支公司脱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外贸行业实行自负盈亏试点;三是1998年取消了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全部实行自负盈亏,彻底打

7、破了“大锅饭”体制)的一个重要措施,得以逐步恢复,并得到了快速发展。1980年国务院的315号文件规定,进口征税,对工贸公司和其他非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视其亏损程度,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酌情减免税。对外贸企业没有实行退免税。由于外贸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这一减免税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出口制度不合理问题。1983年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财税字75号),实行了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试点。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颁布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及时规定了全面对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退(免)税。1985年3月国务院又正式下发了国发(198

8、4)43号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在出口退税方面,对退税产品的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管理程序、退库级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43号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三)现行出口退税制度1、关于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应该说这方面比较平稳,没有大的变化。具有普遍意义的退税产品的条件(属于退税税种征收范围的产品、报关离境、财务上作销售)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1995年因加强防范骗税的原因,增加了一条已出口收汇核销的条件。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退税范围,随着我们政策的不断完善,鼓励出口的力度越来越大,范围得到了逐步的扩大,由最开始的外轮供

9、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及其海员的产品,逐步对对外修理修配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口的货物,企业用于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等20多类货物给予了退税。关于不退税产品的范围,除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相对保持稳定以外,其他的应该说变化还是比较频繁的。其原因主要是:(1)以国家行为出口的产品逐步市场化,如援外出口,最开始都是不予退税的,后来由于一部分援外项目采取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我们及时对这部分出口实行了退税政策;(2)出口货物的国内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如原油、成品油,起先由于出口盈利较大,不予退税,后由于与国际接轨,国内价格上涨,陆续给予了退税;(3)调节国内供应的余缺,如国家禁止糖、三

10、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等曾一度不予退税,又如尿素、化肥等;(4)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如对原油、柴油等成品油、氧化铝的不退税,又如对禁止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等。后两个原因是主要原因。2、关于退税的企业范围。一般来说,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都应该可以给予退税。但是,由于受税收政策、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审批以及对特殊商品的管制等原因,对一些企业作了一些限制。如94年税制改革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执行免征工商统一税,94年开始对新外资企业可以退税,老企业继续免税,99年至2000年,老企业可以选择退税,2001年开始,全部改为退税;又如为防止骗税,从92年开始,曾一度对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指定公司出口可以给予

11、退税,非指定企业出口不予退税。随着对外经营权的放开,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政策方面,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以及受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享受退税的出口企业范围会越来越广。3、关于退税的税种、税率方面。1993年以前,退税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增值税基本都按法定(或减税后的)税率退税,后由于当时情况下,减免税情况较多,为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陆续按实际税负确定了一些退税率,称为增值税核定退税率;特别消费税按照法定(或减税后的)税额执行,基本没有变化;产品税最开始按产品税的法定(或减税)税率执行。1998年,为了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实行

12、了彻底退税,一是对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按照各环节税负的累加确定综合退税率,按产品税综合退税率退税。二是对出口产品在运输、仓储、银行贷款利息方面发生的营业税,按照3的附加在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时一并退还,不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营业税也不予退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消费税按法定(或减税后的)税率(额)执行,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增值税的退税率变化较大,较为频繁。1994年,鉴于一方面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为零税率;另一方面基于当时对免税农产品10%的税款是据实抵扣,先征后返、既征即退政策是国家对特定企业的照顾,以及对增值税链条管理的盲目乐观的认识等。规定退税率为增值产税法定

13、税率。执行的结果是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迅猛,财政难以负担;骗税呈迅速蔓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迅速决定调低退税率,从95年月1日起,煤炭、农产品调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适用13%的其他货物,调为10,其他17%的调为14%。紧接着从199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又将上述三档退税率进一步调低3%、6%、9%。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应对危机,扩大出口,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加快退税进度的同时,相继9次分批调高了退税率。随着退税率的提高,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外贸出口得到了迅猛发展,带来的问题是退税规模的增大,财政难以承担;退税机

14、制和出口商品的结构都有不尽合理的地方,为此,2003年第四季度,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出口退税的决定,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2004年起,对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在个别商品调高或维持不动的情况下,普遍进行了调低处理。4、关于企业申报退税的凭证问题。一般来说,外贸企业申请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简称“两单两票”。这是在出口退税管理的实践中摸索出的结果,是在加强管理与简化手续、促进出口,骗税与反骗税等矛盾中寻找到的结合点。对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94年税制改革前为进货发票),由于比较容易取得,且又是出口货物必须要有的凭证,申报

15、退税需提供这两个凭证,无论是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觉得应该而且合理。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问题。1995年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规定,要严格实行结汇与退税挂钩,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要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此之前为银行的结汇水单)。与结汇挂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防范骗税,在增加出口业务真实性的同时,加大了骗税的难度和成本;二是符合我国外汇管制的需要,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的监管,国家建立了核销制度,核销与退税,能有效的解决企业将出口收汇截留在境外,以及收汇后不核销的情况。关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问题。针对骗税分子大量用假发票套开出生产

16、企业或商业企业的真发票用于骗税的问题,从2002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实行了专用税票管理。规定非生产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开具税票,生产企业非自产的货物不得开具税票,生产企业开具税票要按照征税税率的40%预缴税款,按实际结算税款时,税务机关要审查企业的生产能力、进项的真实与否等。这一办法的实行,在当时增值税管理水平下,有效的防止了骗税。执行新税制后,正如前面所说的,由于对增值税发票的链条管理有盲目乐观的认识,1994年开始,取消了税票管理。其结果是骗税出现了迅速的蔓延。从1996年4月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又恢复这一办法。随着金税工程的不断深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进行了交叉稽核,专用税票的功能己经被金税工程所取代,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2004年6月我们又取消了这一办法。现在可以说,增值税专用税票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需要说明的是,消费税的退税仍然需要实行税票管理。二、出目退税发展的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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