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企业常见涉税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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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主要收获,一、了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避税收风险 二、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 三、从税收专业人员角度释疑现实税收疑难问题,交流分析各项税务处理技巧,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执法程序税务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篇语,1、从我国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高败诉率分析 1998年至2001年4年间全国共发生税务机关诉讼案6154起,其中税务机关胜诉率仅占30%左右。199

2、9年和2000年,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为66%和82%。税务行政败诉率高的现象已经引起多方的关注。 近几年虽略有下降,但也在50%左右。给纳税人带来税收风险。,2、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改革后我国的现行税制由19种税组成,具体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关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据初步统计,至2007年止中央发布的税法法规6000多条。 不可避免存在理解和运用的

3、差异和错误,造成纳税的不确定性。,3、现实案例分析之一 W公司的一期工程最早由苏州J公司开发,后变成烂尾楼,苏州J公司将此烂尾楼以1650万(含土地成本)转让给上海H公司,上海H公司将此烂尾楼中的土地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成立了W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增资1200万元,使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然后,上海H公司又将W公司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烂尾楼作价2100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A公司。 税务机关认为:烂尾楼和股权转让中都包含了土地成本。H公司将股权中的800万开具了单位名称为项目转让费发票,造成W公司列支的2900万元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现实案例分析之二 某

4、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计124份,价税合计1013.24万元,税额147.2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税法规定,对某公司追缴增值税147.22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47.22万元。,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1)新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

5、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1.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2.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具体运用方面: 计税工资 预提利息费用 预提水电费用 其他已经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等,2.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假如:成本80,售价100. 视同销售如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80还是100,或是其他?,举例:甲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A与换入资产B公允价值相同,为8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 借:资产B 50 应交税金-进项税金 13.6 贷:资产A 50 应交税金-小项税金 13.6 税务机关意见:甲企业

7、视同销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问题: 企业销售B资产(或折旧B资产)时,如何结转成本?税法允许结转的成本是50还是80?,例如 某企业领用自产汽车1台,该汽车售价80万元,成本50万元(均为不含税价)。企业按规定进行了视同销售处理,按3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所得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转了50万元的固定资产。 虽然企业对汽车核算的会计成本为50万元,但由于企业已经按照80万元进行了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其计税成本实际上为80万元,所以应该按照80万元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而企业按照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则会因少计提折旧而多缴纳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8、、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考分析:企业捐赠视同销售如何处理?,国发200821号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举例: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100万元。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产成品 80 应交税金-增值税 17 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调增85,合计调增105 应纳所得税=(105+100)*25%=51.25,如果直接作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117 贷:销售收入 100 应交税金-增值税17 借:销售成本80 贷:产成品 80 应纳所得税=(100+20)*25%=30 如作财产损失,还可以抵税29.25(117

10、*25%),3、应计未计费用税收处理 财税字1996079号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福建某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应付福利费开支,每年约100万元,2004-2006年合计300余万元,造成多交所得税100余万元。 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4.应付账款调增征税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1、(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关联交易所得税调增存在的问题 稽查案例 大连市某稽查局检查一房地产企业时,发现公司低价销售房屋给股东,按照市场公允价少计收入200万元。检查人员决定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

12、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 问题:上述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

13、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再问:低价销售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7 l3号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

14、,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例描述: 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注册资本1300万元,2007年12月

15、未所有者权益1.7亿元。股权结构王某占57.61%股份。2008年5月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B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注册500万元,2008年1月30日办理税务登记股权结构中王东为第一股东,占7.1%。 2008年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将股权16%以208万价格(1300*16%)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之后A集团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后B占16%股份不征税。,税收分析: 1.关联企业认定: A集团与B投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有关公允价值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将股权16%以208万

16、价格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原则,应按2007年底所有者权益:1.7亿*16%=0.27亿元作为股权公允价值。按征管法对王东股权转让应作特别调整,征个人所得税。,6.弥补亏损是否需要审批? 国税发2004第082号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国税函20086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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