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之会计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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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大綱,壹、第三十四號公報適用範圍 貳、金融商品分類及原始認列 參、非衍生性(傳統)金融商品會計處理 肆、獨立式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 伍、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 陸、我國企業現行金融商品會計處理與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規定比較 柒、第三十四號公報對企業可能造成之衝擊 捌、企業因應第三十四號公報之建議,本公報係訂定金融商品(含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係指一方產生金融資產,另一方同時產生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任何合約。,金融商品定義-第三十六號9段(1),壹、第三十四號公報適用範圍,金融資產(36號第9段(2)),係指: 現金 表彰對某一企業擁有所有權之憑證 具有下

2、列二者之一之合約權利者: 甲、使企業有權利自另一方收取現金(淨額交割)或其它金融資產 乙、按潛在有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定義,金融資產(Cont),將以或可能以取回該金融資產持有人本身企業之權益商品來交割之合約,且該合約係下列二者之一: 甲、企業必須或可能必須收取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之非衍生性商品合約(Eg., 股份淨額交割者(交割權益數量非固定),結算前仍以金融資產認列,惟到期結算時,交割股數已定,應將金融資產餘額轉為權益之減項(Debit庫藏股)。 乙、非以或可能非以固定金額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交換固定數量之衍生性商品合約(Eg., 總額交割者(固定金額交割),於認列初

3、始須以權益之減項(Debit庫藏股)認列,不可以金融資產認列)。,定義,金融負債(36號第9段(3)),係指使企業負有交付現金、其他金融商品之合約義務 or 按潛在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其他金融商品之合約義務。,定義,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之合約,若得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淨額交割者,視為金融商品,適用本公報之規定。但若合約之訂定係因應企業預期購買、出售或使用之需求,其目的在於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者,則不適用本公報。 非金融商品之商品期貨納入規範,但排除藉由此類合約做正常之進銷貨安排者。 國內正義食品操作玉米期貨合約失敗虧損約43億元,下列金融商品不適用34號公報:,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

4、(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及第三十一號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租賃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處理)。但嵌入於租賃之衍生性商品,應適用本公報之規定。 企業在退休辦法下之權利及義務(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保險合約產生之權利及義務。但嵌入於保險合約之衍生性商品,或財務保障合約(default-risk related contract)仍適用本公報之規定。 企業發行之權益商品,包含被分類為該企業業主權益之選擇權、認股權及其他金融商品。但持有者對此類商品之處理仍適用本公報之規定。

5、持有人 VS. 發行人,下列金融商品不適用34號公報:(Cont),放款承諾(但企業有於放款後馬上賣出該放款者、得以淨額交割之承諾、或以低於市場利率提供放款者仍適用本34公報)。 企業合併雙方約訂,於未來購買或出售收購標的之合約。 收購公司於企業合併時所產生之有價金(適用25號公報) 根據氣候、地質或其他實體變數而付款之合約。但嵌入於此類合約之其他類型衍生性商品亦適用本公報之規定。 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金融資產分類判斷流程,是否為交易目的【 5(4) 】 取得或發生之目的為近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投資組合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是否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5(4)、 12 】,直接提供金錢

6、、商品或勞務予債務人【 5(3) 】,金融商品【 5(5) 】 有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 有固定到期日 持有人 有積極意圖 有能力【 5(5) 】 無三年內限制情況【 96 】 可收回幾乎所有之帳面價值【 35 】,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不適用34號公報) 【 4(10) 】,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是否能可靠衡量【 92(3)及(4) 、 98(2) 】,yes,no,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yes,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利息法或直線法),no,yes,no,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5(6) 】,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除債務人信用惡

7、化外,可收回原始投資 【 5(3) 】,放款及應收款,是否為衍生性商品【 4(8) 】,是否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 4(8) 】,no,適用避險會計,yes,金融負債分類,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改以成本衡量 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時,轉列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首次適用本公報或原始認列時,得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認列損益或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衡量,非避險,獨立式衍生性商品會計處理,避險會計:指定避險且合乎避險要件者,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混合商品包括主契約及衍生性商品 包含在混合商品中的衍生性商品稱為嵌入式衍生性商品(embedded derivatives)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自混合商品分離後,主契約依其屬金融

8、商品或非金融商品的性質,採用相關公報的規定處理,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會計處理 (第2023段),混合商品是否非 屬公平價值變動 認列為當期損益 的金融商品,與嵌入者相同條 件的商品是否符 合衍生性商品 定義,嵌入者與主契約 的經濟特性及風 險非緊密關聯,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分別認列,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不分別認列,No,No,Yes,Yes,Yes,No,*IFRIC DRAFT INTERPRETATION D15 原始認列經判斷是否分別認列後;不得重新判斷,經濟特性及風險是否緊密關聯,經 濟 特 性,風 險,主契約,衍生性商品之標的,債務商品,權益商品,租賃契約,利率 通貨膨脹,通貨膨

9、脹 銷售數量或金額 利率,無法收回幾乎所有帳列的投資金額 or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可能使主契約之報酬率至少變為原始報酬率之雙倍以上 and 主契約之市場報酬率至少為市場中與其具相同條件合約之雙倍,股價,陸、我國金融商品現行會計處理與 第34號公報規定之比較,一、非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 原始分類 1. 現行: 短期投資 vs. 長期投資 2.第34號公報: 交易目的/備供出售/持有到至到期日,(二)後續衡量,1. 現行: 短期投資:採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長期投資:權益法/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2.第34號公報:,*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商品應以成本法衡量,衡 量 方 法 變 動,交

10、易目的 公平價值 當期損益,持有至到期日 攤銷後成本,備供出售 公平價值 股東權益,(三)重分類,1.現行: 短期投資 vs. 長期投資互轉 比較當時之帳面價值與市價,若市價低於帳面價值 ,應即承認跌價損失,並以市價作為新成本 2.第34號公報: (1)交易目的者不得重分類 (2)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意圖或能力改變而重分類為備供出售,應以公平價值再衡量,其與帳面價值差額列入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3) 備供出售投資,改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時,應以改變日金融資產之公平價值作為新成本或新攤銷後成本,,(四)金融資產價值減損及迴轉,1.現行: 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若有客觀證據顯示市價回復 之希望甚小時

11、,應即轉為已實現跌價損失,列入當期損 益計算 。 2.第34號公報: (1)交易目的: 因以公平價值重衡量,無價值減損之適用。 (2)持有至到期日: 價值減損列為當期損益,嗣後價值回升 ,迴轉金額列為當期損益。 (3)備供出售:價值減損列為當期損益,嗣後價值回升 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以成本衡量之權益 商品價值減損列為當期損益,惟嗣後若價值 回升不得迴轉。,二、衍生性商品,(一)非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之認列及衡量 1.現行: 第14號公報規定若遠期外匯買賣合約為非避險性質,訂約日以約定遠期匯率入帳,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評價,產生兌換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2.第34號公報: 非避

12、險衍生性商品,應按公平價值評價,並認列為資產或負債,其公平價值變動所致之損益應於當期認列。,(二)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之認列及衡量,1.現行: 第14號公報規定若遠期外匯買賣合約係為避險性質,應於訂約日以該日即期匯率入帳,即期匯率與約定遠期匯率間之差額則於合約期間攤銷,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該日即期匯率調整,產生兌換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2.第34號公報: 避險性交易分為三類,公平價值避險、現金流量避險及國外淨投資避險。,(三) 避險條件之認定,1.現行: 依財會解釋函(80)基秘字第116號對第十四號公報之解釋,因避險目的而持有之金融商品,須符合以下要件: (1)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企業曝露於因價

13、格變動而 產生損失之風險中,且可明確辨認。 (2)避險金融商品可降低風險,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 (3)避險金融商品公平價值之變動與被避險項目公平價值之相對變動,呈高度負相關。,2.第34號公報,避險開始時,有關避險關係、企業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 避險預期能高度有效,並與其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一致。高度有效係指被避險項目與避險工具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之間。 現金流量避險之預期交易必須是高度很有可能發生,且其現金流量之變動將影響損益。 避險有效性能可靠衡量。 應持續評估避險有效性。,(四)預期交易可否為被避險項目,1.現行: 預期交易不可為被避險項目 2.第34號

14、公報: 高度很有可能發生預期交易得列為被避險項目。,(五)非衍生性商品可否為避險工具,1.現行: 14號公報規定外幣資產及外幣負債得為避險商品。其餘公報無規範。 2.第34號公報: 非衍生性金融商品僅於規避外幣匯率變動之風險時,方可被指定為避險工具。,(六)嵌入式衍生性商品,1.現行: 公報無明確規範。 2.第34號公報: 若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則依獨立衍生性金融商品處理之,有關主契約部分則依其屬金融商品或非金融商品之性質,採用相關公報之規定處理。 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與主契約共同認列處理。,(七)遠期外匯合約表達與揭露,1.現行: 第14號公報規定遠期外匯合約的應收(付)

15、款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並互為抵減。 2.第34號公報: 訂約時以公平價值認列,遠期合約未來應收(付)款,僅於表外作備忘分錄。,柒、34號公報對企業可能造成的衝擊,(一)財務報表影響 1.Fx Swap 資金拆借工具? 2.盈餘波動變大: 金融商品按公平價值評價,可能造成盈餘波動變劇,如何與管制機關、信用評等機構或投資人溝通此項轉變之影響。,(二)資本結構的侵蝕: 依第34號公報規定,多數金融商品須以公平價值評價,價值變動列為當年度損益,致本期盈餘可能含有未實現利益,若本期盈餘被全數分配時,恐有侵蝕資本結構之虞。,(三)融資合約的終止 銀行基於債權確保,對企業的融資合約條款可能要求企業的盈餘

16、或部分財務比率(如:負債比率、負債權益比等)須維持於某一標準下,第34號公報的實施,金融資產分類方式改變,多數金融商品按公平價值評價,均可能對財務報表造成重大變動,進而影響各項財務比率計算,而面臨融資終止之窘境。,(四)避險會計的適用 第34號公報對避險條件規定嚴格且限制多,致部分交易確為避險行為,卻因未能完全符合避險條件,而無法適用避險會計,如:金融商品利率組合避險、匯率組合避險、資產負債組合避險及整體避險等,與實務運作上有相當大出入,其對金融業衝擊尤大。,(五)資訊系統的調整與配合 第34號公報規定多數金融商品須以公平價值評價;避險條件要求計算避險有效性(其中涉及時間價值與內含價值之區分、被避險項目因被規避風險造成之價值變動等);及金融商品相關資訊之揭露等,均須藉由資訊系統輔助方能進行,對金融商品交易參與者將是沉重負擔。,(六)人員的培訓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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