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实务-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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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报关实务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教学内容,减免税货物概述 减免税货物的备案和审批 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及后续处置,第一节 减免税货物概述,2004年5月2日,利华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以该公司自用鼓励项目免税证明向某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随附合同中货物品名为混凝土搅拌站)一套,价值515000美元。 经海关查明,2003年8月,民丰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因施工需要,决定购买1台混凝土搅拌站,并委托明天外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公司。因明天公司没有进口经营权,故又找到利华公司进行商谈,双方于同年10月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

2、协议。同年12月3日,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作为买方,日本某株式会社作为卖方,民丰公司作为最终用户,四方共同签订了购买混凝土搅拌站的进口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利华公司以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自用物资名义申领了该设备的免税证明,民丰公司答应为此支付人民币550,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该设备的租赁协议。该协议中将民丰公司实际已支付给利华公司90%的的货款(人民币3833000元)改称抵押金,将民丰公司应支付的其余10%的货款以及550000元的使用免税证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75905元)称为设备租赁费,由民丰公司分两次支付。,综上所述,上述设备实际为民丰公司购买,由利华公司、明天公司代理民丰公司

3、进口该设备,三家单位相互通谋,在明知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为民丰公司的情况下,利用利华公司的免税指标,将本应征税进口的一般贸易性质货物申报成特定免税货物进口,偷逃税款约人民币150万元。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没收三当事人共同走私进口的混凝土搅拌站设备一套;对民丰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对利华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对明天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一、减免税货物及其监管,(一)关税货物减免与减免税 关税减免:关税优惠,是关税减征和关税免征的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4、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在特定情况下关税减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法定减免和政策减免,政策性减免又可以分为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两种情况。,法定减免税: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政策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包括基于特定目的实行的临时减免税政策。政策性减免税要办理备案审批手续,(二)减免税货物的监管,1、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2、减免税申请人 3、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不

5、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1、一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 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义务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与保税货物的区别,三、减免税货物的范围,1、法定减免税 范围:教材131页 特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须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征税人员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予以减免税;海关按规定办理了减免税手续,查验放行后即为结关。 2、临时减免税货物,3、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

6、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三个特定)。 特定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 流园区、保税港区 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的货物,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备案,审批,进口 报关,后续 管理,税款 担保,解除 监管,取得征免税证明,尚未取得免税证明,使用状况报告书,第二节 减免税货物的备案和审批,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实行一证一批、一证一关;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

7、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 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 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第三节 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及后续处置,一、减免税货物的进口报关 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下列情况例外: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

8、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 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二、减免税货物的后续处置,案例1:某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自用的名义进口了一辆旅行车,进口后无偿捐赠给当地的一个社会福利院,应如何处理?,案例2: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服装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两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25万美元的专用设备。合同期满加工成品全部出口后,该厂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该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这一说法是否正确?,案例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特定减免税进口一辆汽车,2年后欲将该汽车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

9、减免税的B公司。应如何处理?海关对结转的该汽车应进行监管的期限为多少年? 案例4:某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企业宣告破产,清算企业对仍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物资决定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是否符合海关规定?为什么?,1、异地使用变更,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由转入地海关监管,2、结转 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可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的其他单位,手续如下: 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

10、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3、转让,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4、移作他用: 包括以下情形: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

11、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移作他用应当事先将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 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5、变更、终止,监管年限内,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自营业执照颁发30日,向海关报告。经海关审核,需补税的应补税;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办理备案变更或结转手续。 监管年限内,原申请人发生企业破产、改制或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货物没有承受人。原申请人应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三、

12、减免税货物的监管解除,1、自动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不必向海关申请,自动解除监管,可自行处置。 监管期届满,但企业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海关在受理后20日内签发证明。,2、监管期限内申请解除: 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 货物结关 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申请解除监管 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能按照“结转”办理海关手续。 A.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的 B.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C.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 D.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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