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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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资源税的核算,新世纪财经系列教科书,本章概述,1,2,3,4,第一节资源税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资源税的会计核算,第一节 资源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资源税及其类型和特点 (一)资源税的概念和类型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调节因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就其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资源税从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二) 资源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 1. 对特定资源征税 2. 具有对绝对地租和级差收入征税的性质 3.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二、 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

2、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简称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以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三、 课税范围 我国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只包括矿产品和盐,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课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 矿产品 (1) 原油,指开采的自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2) 天然气,

3、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 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锰、铬。,(6) 有色金属矿原矿,如金、铜、铝土、铅锌、镍、钼、锡、钨等等。 (二) 盐 (1) 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 盐。 (2) 液体盐,指卤水。,四、 税目、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按应税产品品种的类别设置。矿产品按产品类别设置六个税目,盐则单独设置一个税目,两个子目,共八个征税项目。 资源税的税率实行固定幅度税额,按应税产品的标准单位(吨或立方米)规定相应的幅度税额

4、。即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不但不同类别、不同产区各有差别,即使同一品种、同一产区的产品其适用税额也因等级不同而不同。详见P174表6-1所示。,五、 减免税 应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过程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3)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 40%。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六、 纳税环

5、节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直接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纳税。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3)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在收购环节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七、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收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

6、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八、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九、 纳税地点 资源税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

7、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节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即以纳税人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

8、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3)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应税产品,以扣缴义务人收购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各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根据不同情况又有所不同。,(一) 原油天然气的课税数量 (1) 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石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原油、天然气,以自用量为课税数量。 (3) 因无法掌握纳税人原油、天然气销售数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4)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

9、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二) 原煤的课税数量 (1) 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原煤,以实际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数量为课税数量。 (3) 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三) 金属矿原矿和非金属矿原矿的课税数量 (1) 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原矿,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原矿,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 (3) 因无法准确掌握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原矿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

10、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四) 盐的课税数量 (1) 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三节 资源税的会计核算,为反映和监督企业资源

11、税税额的计算和缴纳情况,凡是需要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登记实际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资源税税额。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生产情况不同其核算方法亦有所不同。,一、 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销售的应税矿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税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二、 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

12、计处理不同, 其应缴纳的资源税计入生产成本, 即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三、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四、 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所以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税额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余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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