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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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战后国际间经济和技术相互交流和合作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问题的研究则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一、国际经济法与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关系的变化 1、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 2、 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开始突出。,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二、国际经

2、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主权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包括三个层次 3、国际经济法规范包括

3、三个层次,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四、国际经济法的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是否属于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两种学说: 1、狭义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传统的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忽略了对它们相互间经济关系的调整。,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而形成了专门用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新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狭义说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布朗里(Lan Brownlie),法国的卡罗(DCarreau)、朱亚尔(PJulliaurd)、弗洛里(T

4、Flory),德国的艾尔勒,日本的金泽良雄等。 我国持狭义说观点的主要有史久镛、汪碹等。,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2、广义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广义说则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双边、多边条约和国际惯例)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各国的涉外经济法规)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 或“一种独立的法律秩序”。,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广义说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哈姆斯(B. Harms),日本的田中耕太郎、佐藤和男、小原喜雄,美国的杰克逊(Jackson)、洛文费尔德(A. Lo

5、wenfeld)等。 我国的陈安认为“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五、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家。 1、自然人 直至2004年4月6日,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才将我国自然人确立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其中第8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8/3/

6、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2、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所下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我国的法律与实践,能充当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中国法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它们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外国法人必须是外国企业法人,包括本身为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各国做法不一,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种: (1)相互认可制 (2)一般认可制 (3)特别认可

7、制 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采取一般认可与特别认可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来我国进行一般商品买卖活动的外国法人,无须办理批准手续,只采取一般认可的方式; 对于来华投资、兴办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法人,则采取特别认可的方式。,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3、国家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 作为主权者的国家 作为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国家有权缔结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这是国家作为主权者所具有的专属权。 其次,国家有权管理、干预和监督对外经济活动,这些权力须通过国家立

8、法并赋予有关国家机构代表国家行使。,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再次,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贸活动,这项权利既可以政府名义行使,也可由授权机关行使。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含义:指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国不能对另一国进行管辖。包括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 管辖豁免:一国法院未经另一国同意,不得受理对其的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 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扣押或执行。,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4、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双重性 (1)作为国际经济管理者的国际组织 (2)作为国际经济参加者的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

9、力和行为能力主要体现为有权签订契约;取得与处置动产与不动产和进行法律诉讼等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国际经济法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具有与其他主体不同的几个方面:,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首先,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涉及的范围而言,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严格限定在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凡是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职责,国际经济组织均不得履行。 其次,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来源而言,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赋予的,其范围的大小与程序也取决于成员国的协调意志;而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本身所固有的。,8/3/2019,第一章

10、 国际经济法概论,再次,就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而言,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是“职能需要说”;而国家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则是主权平等原则。 最后,就其宗旨或目的而言,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一般是为了促进政府职能的实现;而同样作为主体的法人则以盈利为目的。,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六、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缔结的以确定彼此间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条约包括: (1)专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条约 (2)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性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

11、银行协定、建立WTO协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2、国际惯例 两个因素:长期实践、反复使用和得以公认 首先,它在国际私人之间直接适用; 其次,它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最后,它是不同国籍私人间在长期的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融资租赁等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早期它是一种不成文的,且各国对其内容解释均不尽相同的通例。,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3、国际组织决议和规范性文件 联大规范性决议 联大规范性决议是由世界性国际组织,即联合国所设立的由其全体成员国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联合国大会制定并

12、通过的旨在确立成员国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国内涉外经济法 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立法主要有统一制和区别制两种。 实行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这些国家主要有英、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实行区别制而制定的经济法分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分别调整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但其适用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民商事立法则采取统一制立法形式 。 采用区别制的多为发展中国家。 5、其他辅助性渊源 如判例、学说、示范法等。,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七、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国际

13、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联系: 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于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主要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2所调整的对象大有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联系: 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

14、同。 3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不同。 4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3、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 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是超越了一国国境的范围,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联系,这是它区别于纯粹国内经济关系的根本因素。 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此原则引申的属地管辖权原则,东道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任何经济活动包括国际经济活动行使管辖权。因此,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也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两个法律体系。,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 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

15、规则。 区别: 1国际商务惯例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者国家间的缔约。 2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主权或者其他强制权利,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协议,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 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者其他强制权利,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者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者其他强制权。,8/3

16、/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八、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包括: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2、公平互利原则 首先,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各个国家必须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其次,在处理国际经济问题时,应当平等协商; 再次,在确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时,双方必须对等; 最后,经济关系的真正公平,必须做到经济上互利。主要涉及两个原则,一个是互惠原则,另一个是非对等的优惠,代表性的是普惠制。,8/3/2019,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任务。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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