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入住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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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职工公寓安全管理,公开、公正分配使用公寓,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住办理第一条 职工公寓是中心为在本地无房或居住较远、来回不便的中心在编或办理过派遣手续的聘用人员及特聘专家、合作院校实习学员和中心拟聘的试用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提供的临时性休息场所,房屋所有权、支配权归中心所有,职工个人无权支配。第二条 职工公寓原则上入住为两人一间,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第三条 职工公寓入住先由入住者本人提出住宿申请,经所在部室加注意见、综合办审核后,交中心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四条 公寓入住人员需无不良记录,无不良嗜好,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

2、响自理行为的疾病。第五条 外地户籍的公寓入住人员须提供在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第六条 申请住宿职工经中心领导办公会议同意入住后,中心综合办将与入住职工签订职工公寓入住协议,明确责任。第七条 职工在签订职工公寓入住协议后综合办将通知公寓管理人员安排房间供其入住。第二章 住宿管理第八条 中心综合办负责职工公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为职工公寓楼管理的主要责任部室,公寓楼安全管理员为具体管理责任人。第九条 职工公寓内部基础设施由中心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第十条 入住职工必须遵守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若有违反,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 住宿职工在工作期间,如没有特殊情况要求住在中心职工公寓,晚间

3、外出,23时前必须返回。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要爱护公寓楼内的各类公用设施,保障设施的完好,对人为、故意损坏公用设施的,将严惩责任人,并责令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要爱护公寓卫生,保持公寓清洁,严禁在楼道内随意堆放物品,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以及在墙上乱贴乱画。第十四条 严禁在楼内及公寓房间私自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磁炉、电热水壶、微波炉等)及电炉、液化气、酒精炉等明火灶具,严防火灾。使用公用厨房的职工必须安排值日人员,确保餐后各类灶具安全关闭。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辐射性、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第十

4、六条 入住职工免费使用中心提供的无线网络,应遵守与中心签订的网络使用安全协议,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房间内开长明灯,离开宿舍后一定要关闭电源,节约用电;锁闭门窗,避免物品丢失。第十八条 公寓内严禁吸烟、聚众饮酒、严禁“黄、赌、毒”,入住者如有违反,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退宿。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将要求该职工无条件退宿。第二十条 为保障职工公寓的安全,严禁非本中心及无关人员进入职工公寓,来访人员不得留宿,晚间逗留时间不得超过23时,外地职工家属探亲住宿,必须在管理员处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 合住使用公寓的职工要搞好团结,相互帮助,如发生纠纷,中心将视双方过错予以处理,情

5、节严重的将责令搬离。第二十二条 公寓管理员必须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三章 退宿管理第二十三条 入住人员离职或被解聘,综合办将提前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离职人员必须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搬离公寓,否则中心有权清理其物品,由此造成的物品等损失由离职或被解聘人员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入住职工私自将公寓房屋提供他人使用或出租,中心将责令退宿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寓入住人员在工作地购买房屋后应及时退还公寓房屋,以方便安排其他职工入住。第二十六条 为使公寓发挥更大作用,因各种原因单人居住或举家居住公寓的职工,经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将限时居住,逐步规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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