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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区疫情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我区传染病报告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漏报一例给予50元处罚,迟报一例50元处罚,漏登一例1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对累计漏报,迟报达三例者,在相关单位内部进行通报,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五例者,追究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责任。 三、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四、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的,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五、对在传染病防治登记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每年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金800元,二等奖二名,奖金400元,三等奖三名,奖金200元。 XX卫生局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