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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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为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加强死因分析与监测,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贵州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我院出现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二、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

2、补填和修改。三、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儿童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四、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县妇幼保健院,提交“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五、县妇幼保健院接到医院死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进行个案调查,核实和补充有关资料,写出调查报告。六、县妇幼保健院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市儿童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并于每年4月、10月进行死亡评审。七、市级的评审工作在县级评审后一月内进行,市妇幼保健院应提前十天将死亡病历提交市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八、死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九、对于市评审专家组评审后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者,将报请省死亡评审专家组评审。十、评审结束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将每一例死亡儿童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中存在的问题、评审意见、建议等成文向有关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通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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