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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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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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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 工作报告 考察报告 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关于对泰国农业化学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根据 2001/2002 年中泰农业合作交流项目安排,农业部组织的农业化学管理考察团一行 9人,于 2001 年 12 月 5—13 日对泰国的农药、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代表团拜访了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司、农业经济研究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和领导,参观了农药、肥料管理机构、生产企业、销售厂家,以及使用农药、肥料的农场和经济种植园,重点了解了泰国有关农药、肥料管理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地处亚热带和热带,国土面积 51.3 万平方公里,农用地面积 2160 万公顷,接近国土面积的一半人口 6240 万,从事农业人口 2200 万主要种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果、花卉等作物2000 年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比重为 24.9%,是传统的农业大国。

泰国的农作物病虫草害较为严重,- 2 -- 2 -农业生产对农药依赖性较强据调查,1996 年如不使用农药,会造成当年 30%的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近年来, 泰国的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1991 年为 15029 吨,2000 年已增至 31454 吨由于劳动力相对缺乏,今后泰国的除草剂使用量仍呈增加趋势泰国对肥料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年需求量一般在 400 万吨(实物量)左右泰国国内不直接生产化学肥料,全部靠进口2000 年进口化肥 295 万吨,折纯为 132 万吨,其中 N80 万吨,P2O530 万吨,K2O22 万吨主要进口品种为尿素、硝酸铵、氯化钾(60%)及二元、三元复合(混)肥(配比为 16-20-0、116-16-8 、13-13- 21、15-15- 15、16-16- 16、18-46-0) ,主要进口国为韩国、中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泰国国内加工企业共有 24 家,对进口的 295 万吨中的240 万吨化肥进行复混加工,同时生产 70 万吨有机肥料二、泰国的农药管理情况(一)泰国农药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泰国是著名的世界旅游胜地,又是农业大国,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产品出口 ,政府非常重视对农药的管理,早在 1967 年就颁布了《泰国控制毒性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条例》因其管理范围过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适应社会要求,因此,泰国政府于 1992 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条例》扩展了管理范围,不但包括原有的国有部门毒性物质的管理,而且将私有部门毒性物质、工业和卫生系统毒性物质都纳入到管理范围修改后的《条例》于 1992 年颁布,1995 年正式开始实施 3 -- 3 -到 2001 年 6 月,共有 472 个标签得到批准,颁发了 12810 个登记证,93 家进口商和 308 个有效成份(包括混配制剂)得到登记,62 个成份被禁止生产和销售,13 种农药被列入监控名单, 57 个生产商得到生产许可,4700 个零售店得到销售许可;20 家生产商、18 个销售商因生产、销售触犯《条例》而受到处罚二)泰国农药管理机构及职能泰国的农药由农业部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具体负责管理,卫生用药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农业司毒性物质处下设四个科:①农药登记科,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②残留科,负责农药施用后在环境中的残留检测工作; ③制剂科,负责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监控,农药制剂的开发、研究,私有化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④农药毒性办公科,负责农药施用中对人体的危害研究,指导安全用药。

此外,还成立了毒性物质委员会,负责制定毒性物质管理政策,协调各部门共同合作,执行法规为了加强对有毒物质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门可根据系统内的具体情况管理通知三)泰国农药的管理模式 1、泰国农药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规定,农药分以下四种类型进行管理第一类:进口、出口、生产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但不需要登记和许可第二类:进口、出口和生产时,必须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许可第三类:生产、进出口、拥有时,必须进行登记和许可第四类: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农药在目前泰国生产、进口和拥有(包括销售、储- 4 -- 4 -藏、运输、服务)的农药中,符合第一类的还没有,第二类主要为低毒农药(如生物制剂 BT、印楝素等) ,大部分为第三类2、泰国农药的管理方式根据《条例 》规定,对农药制定了三种管理方式,即:“农药登记管理” 、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农药监督检查管理” 1)农药登记管理要求提供风险和效益资料风险资料包括药效、防治对象、应用范围等,其中药效资料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由地方公司按试验准则完成的效益资料包括毒性资料(对人体的接触毒性) 、残留资料(在环境中的消解动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化学包括制剂类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

农药登记分三个阶段完成:一是试验阶段:要求进口和生产者提供小量的试验样品,来完成药效、急性毒性、残留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是示范阶段:在试验基础上,在田间进行一定面积的应用时,要提供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资料以及残留资料三是登记阶段:依效益和风险资料、示范结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资料(包括 2 年的动物喂养试验资料)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和发给登记证,登记后方可生产、进口和大面积应用另外,在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也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进行审核和批准2)农药许可管理 《条例》规定,登记后的农药,在生产、进口和销售时,必须取得许可授权,无许可不得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 5 -- 5 -①生产许可:要求厂家提供生产地点、厂址、设备及设施、安全防护以及有毒废弃物的处理等资料,由工业部发给生产许可证书②进口许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质种类、数量、进口国家、包装、标签、储存地点、含量、杂质、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对工人、接触人员及环境的影响等资料,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发给证书 ③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许可:要求具有储藏地点、储藏方法、运输、服务及农药的应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销售人员要经过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培训,取得证书后,向地方农业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政府批准,报农业司毒性物质处统一审核发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在地方政府办理续展。

3)农药监督检查管理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农药,泰国农业司制定了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规定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对流通领域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包装、标签、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发现禁用农药立即销毁,不再生产和进口对无经营许可证和经销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具有较严格的处罚措施生产经销无登记证农药,处 3 年监禁,罚款 30 万泰铢;无生产、经销许可证,判 2 年监禁,罚款 20 万泰铢;生产经销不符合标准农药,判 5 年监禁,罚款 50 万泰铢;生产经销假冒农药,判7 年监禁,罚款 70 万泰铢;生产经销禁用农药判 10 年监禁,罚款100 万泰铢此外, 《条例》还规定了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管理由卫生部负责1979 年卫生部颁发了 2522 号《泰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法- 6 -- 6 -规》 ,1995 年规定了 5 种农药(艾氏剂、狄试剂、氯丹、DDT 等)在作物体外环境中的残留限量和 11 种农药(甲胺磷、氧乐果等)在作物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从而有效限制了这些农药的使用为了鼓励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对食品和环境的污染,在生物农药登记时,对毒性资料进行减免,要求只提供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即可。

四)泰国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泰国农药管理法规颁布较早,管理较严格,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因《 条例》适用于所有有毒物质的管理,负责部门较多,管理标准不一,在业务交叉部分难以协调和统一2、近几年政府裁减工作人员,人员的减少限制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3、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农药管理方面缺少经常性的信息交流4、目前在泰国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有 198 种,共 2258 个产品各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这些产品,如久效磷、甲基对硫磷、百草枯等(据不完全统计,在市场上上的商品名已多达上百种) 商品名多而乱是泰国农药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这种混乱的局面使有关管理部门监督和控制市场的难度增大三、泰国的肥料管理情况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国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多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对进口农用化肥实行免税政策在肥料管理方面,泰国实行生产、销售、进出口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并通过B.E2518 法令,即 《肥料管理条例 》加以确定 《肥料管理条例》主- 7 -- 7 -要内容包括:(一)定义各种名词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输、说明书、执行部门等。

二)组成肥料委员会 1、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司 2 人,农业推广司 1 人,科学司 1 人,土地开发司 1 人,商业部 1 人,由农业技术司 1 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 5 人2、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①化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程序及条件,检查验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 ③根据规定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 ④部长委托的其他事务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肥料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释或者呈报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三)规定了化肥登记许可证申请程序《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则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运输化肥;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肥进行登记的则不得- 8 -- 8 -生产和进口化肥政府部门可以为如下申请人颁发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许可证:①企业或经营所有者;②在泰国有居住地或办公室的人; ③在泰国有生产厂地,销售地点或仓库; ④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与在一年内被暂停或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相同。

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是法人,则必须符合第①、②、 ③及 ④条;如果申请人是企业经营人员,则必须符合第②条许可证分为四种类型,即:化肥生产许可证、化肥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化肥进口许可证、化肥运输许可证同时规定,如果化肥生产者既是销售或拥有者,则生产许可证即被视同为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如果化肥进口商即是运输商,则进口许可证即被视同为运输许可证许可证有如下四种有效期:①化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 3 年;②化肥销售及拥有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 1 年; ③化肥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 ④化肥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 6 个月《肥料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批准申请人的许可证,则该申请人有权在得到通知后的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裁定四)对化肥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使用范围、标识标签- 9 -- 9 -内容、使用说明、生产、销售地点条件及法人要求、补办程序、如何继承等五)关于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拥有、进口假化肥、与标准不统一的化肥、变质化肥、未登记的化肥、被撤消登记证的化肥、含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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