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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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宗 旨 本 公 司, 即 北 京 博 拓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公 司” ), 是 由 中 国 华 能 集 团 公 司 等 九 家 国 内 公 司 作 为 股 东 联 合 投 资 注 册 成 立 的 一 家 现 代 企 业, 主 要 从 事 以 BOT 方 式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的 策 划、 咨 询 服 务、 组 织 运 筹、 投 融 资 及 项 目 实 施 和 项 目 管 理, 并 致 力 于 一 般 性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开 发、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遵 照 股 东 签 订 的 联 营 合 同

2、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按 照 我 国 公 司 法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国 际 惯 例, 并 根 据 市 场 的 实 际 需 要 实 行 管 理。为 使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做 到 系 统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特 制 订 本 规 章 制 度。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本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创 造 必 要 的 物 质 条 件 和 适 用 的 具 体 办 法, 激 励 全 体 职 工 的 奋 斗 精 神, 提 高 个 人 工 作 效 率,促 进 健 全 的 人 事 管 理,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从 而 通 过 开 发

3、公 司 业 务,实 现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并 达 到 保 障 投 资 者 与 职 工 共 同 利 益 之 目 的。第 二 条依 据本 规 章 制 度 以 公 司 法 及 有 关 法 律、政 策 、法 规 为 基 础,根 据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参 照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惯 例 和 国 内 国 有 企 业、三 资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并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条 件 制 订。第 三 条制 订 、实 施、 完 善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为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订 者 和 实 施 者。本 公 司 是 为 适 应 市 场 经

4、 济 及 我 国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的 需 要 而 组 建 的 公 司, 并 逐 渐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跨 行 业、 跨 国 度 的 实 业 型 现 代 化 集 团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订, 均 应 考 虑 到 本 公 司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状 况。 管 理 制 度 应 为 公 司 经 营 工 作 服 务, 适 应 经 营 工 作 的 需 要, 同 时 又 反 过 来 促 进 经 营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管 理 机 构 应 在 经 营 管 理 的 实 践 中, 不 断 探 索、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努 力 创 造

5、 出 我 国 BOT 行 业 第 一 家 专 业 公 司 与 其 它 公 司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特 性 的 科 学 管 理 模 式, 以 便 卓 有 成 效 地 执 行 公 司 联 营 章 程 中 所 确 定 的 经 营 方 针。第 四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职 工, 包 括 公 司 派 往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去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公 司 如 有 兼 职 人 员,可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对 兼 职 人 员 另 行 制 订 管 理 办 法。 公 司 应 根 据 本 文 件 所 阐 明 的

6、原 则 精 神, 给 职 工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各 种 待 遇。 职 工 应 遵 守 本 文 件 所 阐 述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尽 心 尽 力 地 工 作。 所 有 职 工 均 应 认 真 阅 读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附 件 以 及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订。 管 理 人 员 应 保 证 职 工 随 时 都 能 方 便 地 查 阅 本 文 件。第 五 条部 门 工 作 制 度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在 本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制 订 相 应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并 报 总 裁 批 准

7、后 实 施。 重 要 的 部 门 工 作 制 度 和 跨 部 门 的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可 以 附 件 形 式 列 入 本 文 件, 作 为 实 施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具 体 办 法 措 施。第 六 条单 项 制 度、规 定公 司 某 项 具 体 工 作 或 事 务, 如 文 秘、 文 档、 计 算 机 、 车 辆 管 理、 职 工 培 训 计 划 等,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公 司 状 况 和 工 作 性 质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经 公 司 总 裁 审 批 后 实 施。 第 二 章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第 一 条结 构 设 置 公 司 实 行 董

8、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裁 负 责 制。部 门 实 行 总 裁 领 导 下 的 部 门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强 化 岗 位 职 能,除 了 公 司 一 级 设 置 副 总 裁 岗 位 之 外, 各 业 务 部 门、 管 理 部 门 原 则 上 均 不 设 置 副 职 岗 位。 根 据 目 前 经 营 情 况, 公 司 暂 设 七 个 部 门, 即 发 展 部、 项 目 部、 金 融 部、 国 际 合 作 部、 综 合 部、 财 务 部、 办 公 室。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规 模 的 扩 大,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由 总 裁 增 减 调 整

9、 机 构。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报 请 总 裁 批 准 后, 设 置 必 要 的 分 支 机 构。 一 切 机 构 的 建 立 均 应 以 合 理、 精 简、 高 效 为 原 则。 第 二 条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各 部 门 均 须 在 公 司 总 裁 ( 含 分 工 主 管 副 总 裁, 下 文 同 )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紧 密 配 合、 统 一 协 调、 高 效 率 地 工 作、 一、 发 展 部 发 展 部 是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策 划 的 经 营 部 门,应 由 懂 得 经 济 学、市 场 学、投 资 学、

10、 管 理 学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人 员 组 成,主 要 担 负 公 司 计 划、发 展、 运 筹 、开 发 项 目 的 预 可 研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探 索、 规 划、 修 改、 补 充、 完 善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制 订 公 司 短 期 发 展 计 划 和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从 事 BOT 和 非 BOT 项 目 宏 观 市 场 调 研, 为 公 司 决 策 提 供 可 靠 依 据 和 选 择 方 案,策 划 BOT 项 目 及 一 般 性 投 资 与 经 营 项 目。 、从 事 政 府 和 有 关 机

11、 构、 企 业 的 公 关 工 作, 为 所 策 划 项 目 选 择 具 体 政 府 部 门 和 合 作 伙 伴。 、在 项 目 部、金 融 部 的 配 合 下 制 订 项 目 的 预 可 研 或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在 完 成 前 期 策 划 及 准 备 工 作 后 向 项 目 部 移 交 具 体 投 资 或 经 营 项 目,以 供 项 目 实 施。 、与 综 合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一 起,负 责 考 察、指 导 具 体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与 金 融 部、综 合 部 等 部 门 一 起,对 公 司 整 体 经 济 效 益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改

12、 进 方 案。 二、 项 目 部 项 目 部 是 实 施 具 体 经 营 项 目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懂 得 相 关 技 术 专 业、经 济 学、 投 资 学 并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BOT 及 非 BOT 项 目 具 体 论 证、 实 施 等 重 要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 负 责 公 司 BOT 项 目 的 前 期 包 装 和 组 织 工 作, 包 括 提 供 项 目 所 需 分 析 材 料、 参 与 投 资 商 资 格 审 议、 制 作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13、、 起 草 投 资 协 议 和 特 许 权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参 与 投 资 商 谈 判 及 组 建 投 资 联 合 体 等。 、 在 具 体 的 BOT 项 目 中,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参 与 项 目 公 司 的 施 工、 运 营、 维 护 等 工 作。 、 在 总 裁 的 具 体 指 导 下, 对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合 作 伙 伴 进 行 项 目 公 共 关 系 工 作, 寻 求、 确 定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等 合 作 伙 伴。 、 协 助 发 展 部 建 立 BOT 项 目 库 以 及 与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 负 责

14、 公 司 BOT 技 术 的 对 外 有 偿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内 部、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BOT 专 业 技 术 的 经 验 交 流 和 培 训 工 作。 、 一 般 性 投 资 项 目 即 非 BOT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工 作。 、 承 担 公 司 与 计 算 机 有 关 的 办 公 自 动 化 培 训 工 作。 三、 金 融 部 金 融 部 是 对 公 司 业 务 的 开 拓 与 发 展 提 供 融 资 保 障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由 掌 握 金 融、 投 资、 财 务 和 经 济 学 理 论 并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业

15、 人 员 组 成, 主 要 担 负 公 司 经 营 项 目 的 论 证、 预 算、融 资、 评 估、 核 算 等 重 要 任 务。 其 主 要 职 责 范 围 如 下: 、负 责 对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参 与 BOT 与 非 BOT 项 目 的 具 体 策 划、可 行 性 研 究、 效 益 分 析 及 项 目 论 证,制 订 项 目 融 资 及 投 入 产 出 方 案 的 决 策 活 动。 、对 政 府 部 门、国 内 外 银 行 或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公 司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公 共 关 系 活 动, 为 公 司 从 策 划 和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的 BOT 项 目 及 其 它 项 目 筹 措 资 金。 、与 财 务 部 一 起 对 经 公 司 批 准 的 具 体 项 目 工 程 制 订 资 金 安 排 计 划,并 对 实 施 项 目 和 再 建 工 程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成 本 监 控。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资 金 管 理 和 效 益 评 估, 解 决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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