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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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布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 2006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箱:P 电话:0871(传真) 邮编: 联系人:潘碧青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条文注释 第一章 总

2、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按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延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四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

3、22.50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0.80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I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沿湖单位或者个人,因抚仙湖保护工作而受到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和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

4、护的相关工作;沿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抚仙湖的意识,鼓励村民保护抚仙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破坏抚仙湖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指导、督促和检查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抚仙湖保

5、护职责; (三)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依法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五)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六)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八)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对渔业船舶检验进行监督; (九)组织关于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 澄江

6、、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和海事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对抚仙湖水资源、水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水域、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管理; (五)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艇入湖许可证,征收非机动船艇安全管理监督费,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的环境卫生实施监督

7、管理; (八)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沿湖各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前款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市、县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船艇安全管理监督费依法上缴财政。 第三章 资 源 保 护 第十二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渔业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名胜、文物古迹、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 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在旱情严重时,需要超过最低运行水位取用湖

8、水的,应当经专家论证、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六)使用机动船捕捞和在湖岸使用机动设施捕捞; (七)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猎捕野生鸟类、蛙类; (十)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十一)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

9、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设施; (十二)在水域洗刷车辆、器具、使用洗涤用品; (十三)船艇向抚仙湖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 (十四)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 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艇和水上飞行器,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 经批准入湖的机动船艇应当有防渗、防淤、防漏设施,残油、废油应当封闭处理。船艇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抚仙湖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

10、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并、转、迁。 第十七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 (三)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沿岸10米以内堆放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应当由所在地

11、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划定范围,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开采者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负责治理开采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恢复植被。 禁止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第十九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荒山荒坡应当按照土地权属,进行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建设环湖生态系统和湖滨带生态系统。 禁止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 第二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治理面源污染,逐步恢复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

12、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减轻农业面源对抚仙湖水体的污染。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农村应当发展农村沼气,鼓励使用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四章 综 合 治 理 第二十二条 抚仙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三条 直接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取用水(含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在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者在一级、二级保护区

13、内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抚仙湖的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鱇鱼良 鱼等土著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抚仙湖划定禁渔区,禁止在禁渔区捕捞。 第二十六条 在抚仙湖从

14、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垂钓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和垂钓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七条 抚仙湖渔业生产实行禁渔制度。禁渔期由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根据鱼类产卵期和生长状况决定。 禁渔期禁止捕捞和收购抚仙湖的银鱼、鱇鱼良 鱼、青鱼、金线鱼、抚仙鲶等鱼类。 第二十八条 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艇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艇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县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的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使用机动船或者机动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船只和机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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