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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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条 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公司正式员工一律按本 规定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2、:增“(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一)改为“(三)”劳动合同期限;(二)改为“(四)”工作内容及要求取消,改为“和工作地点”;(三)改为“(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增“;”(四)改为“(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后增“和职业危害防护” ;(五)改为“(七)”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取消(七)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取消(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取消增“(八)社会保险;(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和补充保险等其他事项。”第

3、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暂定为壹年与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对应不够严谨,最好统一口径(限新进本公司的员工签订第一次合同)。第七条 对新进人员实行 3改为“一”,因为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允许的,除非增加首次合同期限,但仍然有约定: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八条 公司员工与公司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需递交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

4、终止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本 规定 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鉴证按第二章第九条办理。(二)在原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1 、经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岗位要求的;2 、违反劳动合同,借病、事假在外从事有报酬活动的;3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给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5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变更,确因工作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

5、同的部分条款(合同期限不得变更),签订后增“书面”变更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变更条款较多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并鉴证。增“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员工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病退)手续的。取消,改为“(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员工的

6、考核资料,起草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报总经理室;(二)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同意,形成决定并制订终止劳动合同决议书;(三)通知当事人在 7 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领取按国家规定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退还公司的钱物;(五)人事管理部门在员工手续结清之日起 30 内,将员工档案送交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市人才交流市场或员工指定的有关单位。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工作严重失职,给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刑)、劳动教养、拘役、收容教育等;(四)连续旷

7、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五)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六)因个人原因造成本人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七)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取消,改为“在劳动合同期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制订解除劳动合同决议书,并按有关规定转移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一)员工患重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二)员工在合同期内与另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另一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改为“员工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者负伤的;取消,改为“(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二)改为“(五)”女员工孕期、产期、哺

9、乳期内的;(三)改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新增“第十七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自原第十七条下述条款依次顺延,不再标注!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取消,改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改为“,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取消,改为“公司未及

10、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公司拒不改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五)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调离本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除按规定退还公司的钱物外,并按企业有关规严定支付劳动合同取消,改为“如违反此前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培训服务期约定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条款,还必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有关费用。第四章 员工在职、患病、失业的待遇第十九条 本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并实行聘用上岗,岗变薪变。第二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支付

11、取消标准。增“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养 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以保证员工享有的法定权利。第二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者因工受伤、非因工受伤,实行停职医疗,但停职医疗期须在合同期内此不妥,取消,建议改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注:如不行则回避充其量最多不表述,但按新规违法。按照仍然有效的下列文件:(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

12、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

13、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医药费按 公司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注:要有出台的正式文件并公示执行。第二十三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照员工工龄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章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赔偿)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2 000 元。注:不妥,新规明确说明:

14、除培训服务期约定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则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六章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以 增“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 劳动法 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与省、市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和修改权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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