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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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

2、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

3、字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5)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

5、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

6、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9)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

7、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到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10)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仅适用于上海)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

8、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11)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12)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

9、试用期。 (13)劳动合同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4)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的合意,应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但实践中均有两份合同在一方手上而另一方无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一旦双方就合

10、同发生纠纷需要合同作依据时,无合同的一方就非常被动。无合同的一方多数情况下是劳动者,但也有的是用人单位。 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直接的原因在于合同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当。正确的签约方法应是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然后各执一份保留。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是将事先做好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交给劳动者先行签字,然后由劳动者将自己签好的劳动合同交还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盖章后将其中一份交给劳动者。这种签约方式签约效率较高,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某种目的而有意不将劳动者已签好字的应当交还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交还劳动者,那么上述情况就出现了,即两份合同全到了用人单位手上,劳动者则两手空空。相反的情况也有

11、,即用人单位将自己盖好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两份全部交给劳动者签字,劳动者签字后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未将应交归用人单位的那份劳动合同交归用人单位。 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手上没有劳动合同的一方是非常不利的,由于两份合同均在对方手上,如果对方恶意地更改合同的条款,那么除非能够证明对方确属恶意更改,否则将不得不承受这一更改的后果。而实际上要证明对方确属恶意更改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建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注意签约的效率性,也要注意签约的严肃性,做到当面签订、同时签订。 一方拒绝或拖延签约 目前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作为弱势群体,为了能保住这份工作

12、,许多劳动者委屈求全,对用人单位的这一违法作法只是忍让迁就,但实际上,法律对此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

1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4、、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5、个别劳动者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考虑而不愿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少但的确存在,对于这部分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以免后患。 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 许多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有关的法律规定是: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劳动合同的签订 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劳动合同的签订,按以下方式办理: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应与聘任(委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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