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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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几种常见的劳资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防范 任何纠纷的发生均有其原因,只要找到纠纷发生的原因所在,然后对症下药、制定措施, 相信是能够防范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的。这里,着重介绍几种常见的劳资纠纷的防范。 (一)解雇( 退)争议 解雇即解除雇用,是指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再雇用该员工。这在企业用 工中是一种十分常见企业行为,也是企业更换员工、寻求最为合适的员工的手段之一,由此 引起的争议在劳资纠纷中比较普遍和突出,绝大多数企业都遇到过此类纠纷。 其是在深圳, 据了解,60%以上的员工,在其被企业解雇后,到劳动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以企业无理解雇为由而提出种种

2、赔偿请求,倘若企业败诉,将要支 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这类纠纷的发生除了员工的无理取闹之外,也确实存 在企业解雇理由不充足的问题。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无理解雇员工的,应当支 付相当于其本人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其在企业工作时间而定,每年补一个月。如果企 业解雇员工没有充足的理由,势 要支付这一笔费用。 为此,企业要防范解雇纠纷,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 2、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雇条款,即规定企业在那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 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3、 在管理上,严格各种管理制度,对每个员工都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凡员工

3、违反 厂规厂纪或者工作不认真负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均应记录在案; 4、 当员工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雇事项时再解雇,当然如果属于大规模的裁员,则又 另当别论; 5、企业在解雇员工时,按照规定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本人。只要做好了以上工作, 相信解雇纠纷会减少,即使个别员工申诉,也会因其无理而不会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开除争议 开除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

4、用人单位利益 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常容易发生争议的开除有两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开除和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成重大损害的开除。其原因是企业不按规定开除员工或者开除员工时没有掌握足 够的证据材料。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开除员工不当的,或者收回其继续工作,或者支付其经济 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年一个月的其本人平均工资。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 1、企业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明确具体,同时要拿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只有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作为企业执行的依据,在开除违纪 员工时才能适用。 2、凡员工违反劳动

5、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均应有相关纪录、证人证明材料,如能取得 其本人对违纪行为事实确认的书面材料则最佳。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成重大损害的,要收集相关证据,计算损失数额,并确 认损失为该员工的失职或者营私舞弊行为 成。 4、 决定开除员工时,开除决定书或者公告 须明确列举给员工所犯之错误。 5、 如果该员工所犯错误不严重或者虽属严重错误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时,企业可 先对该员工降职、降级、降薪处理,通常员工被降职处理后觉得没有面子再在企业呆下去, 往往会自行 工,这样企业就省去了开除带来的麻烦。 例:这一点沙井新桥忠达五金厂的做法就值得企业学习效仿,该厂一个部门主管没有认 真履行职责,

6、致使其所管理的生产线出现废品,给工厂 成重大损失,但其本人不予承认, 工厂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主管没有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将其降职为普通技术 员,该员自觉没有脸在工厂呆下去,于是自动离厂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以工厂无 理解雇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4万余元,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申诉请求。 (三) 辞工和自动离职争议 辞工和自动离职都属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企业是不用承担相关经济补 偿等方面的义务,但是如果企业在员工辞工或者自动离职时没有处理好相关手续方面的问 题,很可能就会被员工钻空子而陷于被动。 主要表现在: 1、 员工辞工时,企业没有让员工填写辞工申请书(辞工单)

7、,或者将辞工单交给其本 人拿去办理离厂手续没有追回; 2、辞工时没有将其工资结清; 3、 离职的员工自行离厂不到规定的自动离职处理的时间就作自动离职处理。 对此预防措施有: 1、员工辞工单(申请书)及企业的批示一式二份,企业保留一份,交员工一份; 2、员工辞工的在其离厂时,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 3、员工旷工或者不假外出须达到厂规规定的天数,才能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加班争议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 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

8、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时。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企业都超出上述规定加班时间,究其原因有二: 其一、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安排员工加班; 其二、员工为了多拿工资而主动要求加班。 然而,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越来越多,有员工以加班时间过长而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有 企业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遭到投诉的,搞得企业十分被动。那么如何解决这以问题呢? 首先,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9、,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深圳市公布的 200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宝安、龙岗两区为 460元/月,折合小时工 资为 2.75元/小时。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时员工的月薪为最低的 460元,周一至周五均加班 3 小时,周六加班 8 小时,则每月平日加班工资为 3*5*4*2.75 元/小时*1.5 倍=247.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4*2.75元/小时*2倍=176元,共计 423.5元,再加上月 薪,每个加满班的员工至少可拿到 883.5元的工资,若月薪高于 460元则加班工资更高

10、。如 此一来企业肯定难以承受。 为此,建议企业在制定员工工资时,基本月薪(包括津贴在内)不要定得过高,特别是 非生产岗位的员工如文员等,其它需给付部分可列在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困难补助等项目,这 样就不会导致加班工资过高的问题。 例:曾有一家台资企业,其给某业务员的月薪为 2000元(没有把加班费部分分开),后 该业务员被 退后,向仲裁委员会主张加班费,结果两个月的加班费高达 4000 余元,这不 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 其次、合理安排加班时间。 如果不是特别需要,企业一般不要安排加班,即使安排,也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如确有超过的,最好让加班的员工填写加班申请书,这样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责任就可

11、以转 移到员工身上。这样就会减少员工在这方面的投诉。 其三、利用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结构。 劳动合同中都有工资一项,企业和员工均可选择采用哪种工资方式?一般而言,非生 产线的员工宜采用包干式工资加奖金的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包干式工资数额,无论加班 与否均不增减,奖金的多少则视其工作情况每月确定支付数额。这样就不会存在加班费的纠 纷了。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可采用计件工资的方式,在计算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计 件工资额,计件工资一般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也免除了加班费计算的麻烦。实行计件工资 后,不用企业安排,员工为了多拿工资,他们会自己多花时间工作。 (五)患病医疗费争议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

12、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百分之百。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应当为有深圳暂住户口的员工购买 住院医疗保险。如果没有购买此项保险,当员工生病住院治疗时,其医疗费用就由企业承担。 以前,员工对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懂,所以生了并就自己承担

13、一切费用,但是最近几年,随 着法制宣传的普及,特别是一些黑律师的鼓动,员工找企业要住院医疗费和索要因病不能工 作的补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甚至成为企业一个 痛的问题。 预防这类纠纷从理论上来讲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只要企业做好了一下工作,纠纷 然会 大大减少: 1、 严把进厂员工的健康关。所有新招收进厂的员工均应到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只有符合企业要求的健康标准的人员才录用,有病的员工最好不要录用,及是确需录用的, 也要等其病治好后。 2、 注意厂区的环境卫生,特别是职工食堂的食品卫生,尽量减少员工在厂区内患病的 机会。 3、 病的,如果是小病,最好是让其在门诊治疗,非到 需时不要轻易同意员工住院

14、治 疗;如果员工患的是重病,倘若企业没有购买医疗保险,最佳办法是让该员工 工回乡治疗 好后在回厂上班。 4、如果工厂经济条件允许,建议为全体员工购买住院医疗保险,万一员工有急病、重 病住院治疗时,也好减轻企业的负担。 (六)工伤待遇争议 工伤待遇是指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死亡时所享受的医疗、伤残补偿、工伤 退补偿等方 面的待遇。近几年来,工伤待遇争议已成为深圳市宝安区和龙岗区占比例最大的劳资纠纷, 也是企业经营者深感 痛而又无奈问题。 问题的结症在于: 其一、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一方的倾斜,表现在: 1、 规定的倾斜 员工只要在工作中受伤就属于工伤,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企业能证明该员工系自 伤自残,

15、但这几乎是不可能。实践中,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原因不外乎机器设备陈旧、存在 安全隐患或者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再就是员工本身在操作过程中违反操作程序或者疏忽大 意乃至故意为之。从目前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来看,员工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工伤要高出机器 的问题导致的工伤很多,而没有认定为工伤的少之又少,这或许正是法律法规规定倾斜带来 的副作用。 2、工伤 退费规定的倾斜 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受伤后只要鉴定有伤残等级的,除 了得到一笔不少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外,不论是企业解雇、开除,还是其自己 工、自动离 职,企业都要支付从几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高额工伤 退费,即使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也 是一样,这对企业来说显然极不公平!当然企业不愿主动支付这笔费用,由此而引起争议。 3、赔偿致使受伤员工的心态极大扭曲 宝安、龙岗三资企业的员工绝大多数来自内地比较贫穷的农村,正常的打工拿不到多少 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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