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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方法一、检验业务信息填写方法1、表题后括号内填写检验类别,例如:技术等级评定检验、委托检验(二维竣工委托、事故车委托、仲裁车委托、节前专项委托、其他委托等)。2、车辆单位,按机动车行驶证填写车主全称。3、道路运输证号,按道路运输证的记载填写道路运输证的号码,格式如“通字12345678”,即“字”前为所在地运政管理部门简称,“字”后为8位数字,省略“苏交运政”。领证之前的检验填“待领”。非营运车辆填“无”。4、业务类型,填写受检车辆的属性,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填“申请”,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填“在用”,其他车辆填“其他”。5、检测线别,有两条及以上检测线时
2、,按大写英文字母顺序从“A”开始将检测线依序编号并填写。只有一条检测线的检验机构可以不填。6、检验日期,填写车辆检验合格下线的时间,格式为:“YYYY-MM-DD hh:mm:ss”,即“年-月-日 时:分:秒”。7、记录单编号,填写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的编号,其编号规则参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填写方法。二、车辆基本信息填写方法8、号牌号码,填写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牌号码,并用“黄”、“蓝”、“黑”、“白”等文字和括号说明牌照颜色,例如:苏B12345(黄)、苏B12345(蓝)、苏B1234学(黄)、苏B1234挂(黄)、苏B1234警(白)等。9、挂车检测用牵引车
3、号牌,通常填写“/”。当检测挂车时,在信息栏“号牌号码”中填写被检挂车的号牌号码,“挂车检测用牵引车”中填写牵引车的号牌号码。10、车辆型号,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0.2项和注册登记证书填写完整的车辆型号。11、车辆出厂日期,根据出厂合格证或注册登记证书用“-”格式填写车辆出厂日期。12、初次登记日期,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用“-”格式填写首次“注册日期”。13、号牌种类,按GA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填写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涉外汽车、教练汽车、警用汽车、低速车、临时行驶车,等等。14、车辆用途,填写“货运(普通)”、“危货 (易燃易爆)”、“危货(非易燃易爆)”、“客运(座
4、椅)”、“客运(卧铺)”、“出租”、“教练车”、“非营运”等。15、发动机(电动机)型号,按铭牌记载填写发动机的型号。发现实际型号与铭牌记载不同,应以实际型号为准,并请车主更正铭牌。16、发动机号(电动机号),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21项和注册登记证书填写完整的发动机号或电动机号。17、VIN号,根据注册登记证书填写车辆识别代码VIN号或车架号。18、燃料(能源)类别,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25项和注册登记证书填写发动机燃料种类,如“柴油”、“汽油”。对于新能源车辆,填写“电动”、“天然气”、“石油气”以及“柴/电”、“汽/电”、“气/电”等。19、排放核准值(m-1),对于柴油发动机汽车,根据车
5、辆一致性证书第46.1项填写光吸收系数校正值。20、前轮距(mm),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5项填写车辆前轮的轮距。21、转向轴悬架形式,根据车辆技术说明书填写“独立”或“非独立”。22、并装轴形式,根据车辆照片或技术说明书,按1-2,1-23,12-3,12-34等方式填写。1-2表示无并装轴。1-23表示第2轴和第3轴并装。12-3表示第1轴和第2轴并装。12-34表示第1轴和第2轴并装,同时第3轴和第4轴并装。其中“1-2”和“1-23”为单转向轴,“12-3”和“12-34”为双转向轴。23、压燃式发动机额定功率(kW),等于车辆一致性证书第26项,或注册登记证书,或车辆标牌上的压燃式发动
6、机最大净功率除以0.9。24、客车座位(铺)数,根据注册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对于座椅客车用“客座数+1”或“客座数+1+1”形式填写核定的座位数,对于卧铺客车用“铺位数+1”形式填写核定的座(铺)位数。25、客车类型等级,按实车核定结果用“型级”格式填写,如“特大型高三级”、“大型高二级”、“中型高一级”、“小型中级”等(通常情况,实车核定结果会与交通运输部或各省级运管机构发布的评定信息表相符。但当客车实际配置和性能情况不满足部、省评定信息表要求时,实车核定等级会有下降的),无评定信息表的按客户要求和JT/T325规定填“型普通级”。26、驱动型式,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中的第1项车轴数量和第2项驱
7、动轴位置用“42”、“44”、“62”、“64”、“84”等填写驱动型式。27、驱动轴位置,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2项用“2”(表示第2轴为驱动轴)、“2,3”(表示第2轴和第3轴为驱动轴)等填写驱动轴位置。28、点燃式额定扭矩/转速(Nm;r/min),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C4项和注册登记证书记载的发动机型号,查阅相关发动机技术说明书,填写点燃式发动机额定扭矩及其对应的转速。29、货车车身型式,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37项填写“栏板车”、“自卸车”、“牵引车”、“仓栅车”、“厢式车”和“罐车”等。30、驱动轴空载质量(kg),实车测量并填写驱动轴空载质量。31、驱动轮轮胎规格型号,根据车辆一致性
8、证书第2项、第32项和注册登记证书填写驱动轮轮胎规格型号。32、牵引车满载总质量(kg),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12.1项运行状态下带车身车辆的质量和第19.1项牵引车连接点处的最大垂直负荷填写牵引车满载总质量。33、总质量(kg),根据注册登记证书填写核准的车辆额定总质量。34、整备质量(kg),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12.1项填写车辆整备质量。35、前照灯制式,就前照灯远光光束数量根据车辆技术说明书填写“二”(表示两灯制前照灯)或“四”(表示四灯制前照灯)。36、远光束能否单独调整,就前照灯结构型式根据车辆技术说明书填写“能”或“否”。37、单车轴数,根据被检车辆一致性证书中的第1项车轴数量和
9、注册登记证书用“2”、“3”、“4”等填写轴数。38、驻车轴位置,根据车辆技术说明书用“2”(表示第2轴为驻车轴)、“2,3”(表示第2轴和第3轴为驻车轴)等填写驻车轴位置,对于汽车列车应包括主车和挂车。39、外廓尺寸(长宽高,mm),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6.1、7.1、8项和注册登记证书填写外廓尺寸。40、车厢栏板高度(mm),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第C7.3项和注册登记证书填写车厢栏板高度。注1:填写被检车辆相关信息,可以从计算机控制系统数据库中调用。通过下拉菜单选择登录项目时,数据库应有提供管理人员自行增减菜单项目的功能。注2:申办道路运输证期间进行首期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时,需要建立包含(不限
10、于)上述内容的车辆信息数据库。建立车辆信息库时,先按车辆一致性证书、出厂合格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和技术文件采集相关信息,然后就车核实、确认。相关证件和技术文件中难于查到的信息可以直接上车采集。注3:信息库中的信息大多不会变化,一次录入反复调用。但要注意更换车身后车身颜色可能会有变化,更换发动机后发动机号会有变化甚至发动机型号可能会有变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改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后车辆用途会有变化,客车实际配置和性能情况劣化后其类型等级会有下降。总之,填写车辆相关信息时一定要注意核实,必要时应予修正。三、动力性项目检验结果与判定栏填写方法41、“达标功率(kW)”空格,按
11、GB/T18565-2016中5.2.1要求填写被检车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发动机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输出功率的0.75倍(技术等级拟评为一级的,则要按JT/T198-2016中表A.2.13规定填0.82倍4),小数点后保留1位。其中,“发动机额定功率”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其值参见上述车辆基本信息中的23号信息“压燃式发动机额定功率”(以下称“号信息”);“发动机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输出功率”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值根据28号信息“点燃式额定扭矩/转速”计算,等于“额定扭矩(Nm)乘以额定扭矩转速(r/min),再除以9549”。不需要进行动力性检验的,不填,比如二级维护竣工检验时等,但不
12、包括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按机动车行驶证的注册日期核定,参见12号信息“初次登记日期”)的非纯电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时。注4:不需要评定技术等级的,达标功率直接按0.75倍计算并检测、判定;需要评定技术等级的,先按0.82倍计算并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时改按0.75倍计算并重检,若还是不合格就判不合格。下面的“加载力”也是这样处理。42、“额定车速(km/h)”空格,填写按规定方法检测到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额定功率车速(GB/T18565-2016中的6.5.4.1.3),或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车辆的额定扭矩车速(GB/T18565-2016中的6.5.5.1.3),小数点后保留1位。不需要进
13、行动力性检验的,包括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非纯电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时,不填。43、“加载力(N)”空格,填写按GB/T18565-2016中的6.5.4.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或6.5.5.2(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计算到的检测环境下底盘测功机在滚筒表面上的加载力(技术等级拟评为一级的,计算时功率比值系数取0.82倍4),保留整数位。不需要进行动力性检验的,不填,包括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非纯电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时。44、“稳定车速(km/h)”空格,填写按GB/T18565-2016中的6.5.4.1.4(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或6.5.5.1.4(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规定,以“加载力20N”
14、恒力加载测试时所能达到的驱动轮轮边稳定车速,小数点后保留1位。无法稳定的填“”。不需要进行动力性检验的,不填,但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非纯电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时填“”表示视为一级而未检。45、动力性“判定”空格,根据是否需要评定技术等级以及“稳定车速”和“额定车速”空格中的数字大小来填。不需要评定技术等级时,“稳定车速”所填数据大于或等于“额定车速”所填数据的,动力性“判定”栏填“”表示合格;需要评定技术等级时,按“0.82”计算达标功率和加载力且“稳定车速”大于或等于“额定车速”的填“壹级”,按“0.75”计算达标功率和加载力且“稳定车速”大于或等于“额定车速”的填“贰级”。当“稳定车速
15、”小于“额定车速”或填“”的,无论是否需要评定技术等级,“判定”栏均填“”。不需要进行动力性检验的填“/”,比如纯电动汽车对动力性不做评定,“达标功率”、“额定车速”、“加载力”和“稳定车速”空格不填,动力性“判定”栏填“/”。但注册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非纯电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时,动力性视为一级,“额定车速”和“加载力”空格不填,“稳定车速”空格填“”,“判定”栏直接填“壹级”。四、燃料经济性项目检验结果与判定栏填写方法46、“等速百公里油耗限值(L/100km)”空格,对于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按GB/T18566-201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
16、量检测评价方法中10.1的规定填写燃料消耗量限值。按GB/T18566-2011中10.1.1规定,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其燃料消耗量限值为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表中50km/h或60km/h满载等速油耗的114%。按GB/T18566-2011中10.1.2规定,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其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参比值见表1表3(其中,汽油车的参比值由柴油车的1.15倍计算所得)。按GB/T18566-2011中10.1.3规定,当按牵引车(单车)满载总质量进行检测时,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参比值按牵引车(单车)满载总质量对应取表2中的数值。不需要进行燃料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