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废水排放异常企业排查溯源(清溪)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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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东莞市废水排放异常企业排查溯源(清溪)服务项目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 期:2019年07月26日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6一 总 则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62.资金来源73.投标费用74.适用法律7二 招标文件75.招标文件构成7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7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8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8.投标文件的组成89. 投标文件的编制、盖章、签署、密封和标记810.投标报价911.投标有效期9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912.投标截止913.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9五 开标及评标10

2、14.开标1015.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101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1017.投标无效1118.比较与评价1119.废标1220.保密原则12六 确定中标1221.确定中标候选人1222.采购任务取消1223.中标结果发布1224.签订合同1225.履约保证金1326.中标服务费1327.融资担保1328.廉洁自律规定1329.质疑与接收1330.串标14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19第五章 用户需求24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30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37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受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对下述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1. 项目名

3、称:东莞市废水排放异常企业排查溯源(清溪)服务项目 采购编号:441900-201907-0007001001-003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采购预算:1,344,000.00元。2. 本次招标标的为东莞市废水排放异常企业排查溯源(清溪)服务,详细要求见用户需求书。3. 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3.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允许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须同时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书),自然人参加投标时还须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1.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

4、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1.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2 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

5、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3.4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联合体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5 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如有,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 本项目仅接受网上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注册、网上报名及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可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进行办理。5. 网上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时间: 时间:2019年 07 月 26 日至2019年 08 月 02 日。 6

6、. 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间:2019年 08 月 16 日08:30(北京时间)7. 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 08 月 16 日09: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8. 开标时间:2019年 08 月 16 日 09:30 (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北京时间)。9. 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开标 1 室(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10. 本项目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东莞市政府采购网( http:/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东莞日报。供应商网上报名及获

7、取招标文件(电子版)须知提示:供应商网上报名须先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建档入库。供应商网上报名步骤:办理数字证书建档入库网上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具体操作如下:数字证书办理供应商登录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首页“服务指南”“数字证书”下载相关资料办理数字证书,三种CA证书任选其一办理即可。GDCA咨询电话95105813, 深圳CA咨询电话18138280601,网证通咨询电话0769-22499398、22380830;已具有以上数字证书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建档入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档入库1.供应商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

8、进行办理,办理方法详见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建库工作的通知,办理指南详见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办事”“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办事指引”-“供应商建档业务办理指南(交易中心企业库)”,联系电话0769-28330677;2.建档入库办理时限: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组收到供应商网上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网上反馈供应商。如审核通过,数据导入系统后,供应商建档成功。网上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1.供应商在完成建档入库后,登录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E网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本项目的报名信息登记及获取招标文件,联系电话28330604;供应商网上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成功可在线打印回

9、执。2.如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如网上报名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应在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结束前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反馈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故障截图),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系统故障情况决定是否报请监管部门中止项目的采购活动,待故障排除后,恢复相关采购活动。省网注册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链接: http:/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如与供应商须知存在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序号内 容1采购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联系人:香先生 电 话:0769-23

10、3915032采购代理机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可直接导航“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往) 业务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69-28330629 传真:0769-283306673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是、否)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是、否)6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是 (是、否)7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 (是、否)8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一般性资格条件见供应商须知):无9本项目分包情况: 无 10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唱标信封:一份。11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12推荐

11、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13履约保证金收取: 否 (是、否)14本项目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无15本项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无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无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注:本章节所述投标无效情形可见本章节附件2“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投标无效情形汇总表。一 总 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

12、组织或者自然人。1.4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1.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7.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7.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7.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

13、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7.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内容提交。1.7.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7.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7.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8 对可接受分公司投标的项目,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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