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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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失效Regulation on the Dismantlement of Urban Houses【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日期】 2001.06.13【实施日期】 2001.11.01【时效性】 失效【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法规类别】 搬迁拆迁安置【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2.35748使用说明*注:本篇法规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相关资料:法律1篇 行政法规6篇 部门规章36篇 司法解释3篇 地方法规规章590

2、篇 高法公报案例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610篇 法学期刊58篇 实务专题48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 法学期刊4篇 实务专题2篇)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7篇 法学期刊3篇 实务专题1篇)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3、,保护文物古迹。(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8篇 法学期刊2篇 实务专题1篇)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50篇 法学期刊3篇 实务专题6篇)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

4、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规章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53篇 法学期刊1篇 实务专题2篇)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9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37篇 法学期刊2篇 实务专题5篇)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

5、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规章18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38篇 法学期刊3篇 实务专题4篇)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28篇 法学期刊1篇 实务专题4篇)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

6、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日内给予答复。(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5篇 实务专题1篇)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8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1篇 法学期刊2篇 实务专题3篇)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7、(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2篇 实务专题5篇)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年。(相关资料: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规章8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5篇 实务专题3篇)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

8、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8篇 法学期刊4篇 实务专题4篇)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相关资料: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31篇 法学期刊2篇 实务专题4篇)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规章

9、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1篇 法学期刊4篇 实务专题3篇)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规章4篇 高法公报案例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83篇 法学期刊11篇 实务专题6篇)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

10、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15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27篇 法学期刊6篇 实务专题6篇)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2篇 实务专题2篇)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

11、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予以公告。(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6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32篇 实务专题1篇)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7篇)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 实务专题1篇)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12、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29篇 实务专题3篇)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高法公报案例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40篇 法学期刊4篇 实务专题3篇)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规章4篇 高法公报案例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31篇 法学期刊6篇 实务专题4篇)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

13、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25篇 法学期刊1篇 实务专题2篇)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5篇 法学期刊3篇 实务专题1篇)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

14、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4篇 法学期刊3篇 实务专题3篇)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8篇 实务专题2篇)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8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14篇 实务专题3篇)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2篇 实务专题1篇)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相关资料: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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