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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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与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院的形象,完善医疗网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保护患者、医师及医院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外出会诊必须通过医务科联系,邀请会诊单位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并按部颁文件要求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由医务科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统一安排会诊人员。未经医务科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二条 外出会诊医师资格原则上必须是本院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2、原则要求是本院专家组成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外出会诊。第三条 若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单位。第四条 夜间医师外出会诊只限于急症,由院行政总值班负责安排,并做好相关记录(会诊人员、去向及时间),报医务科备案。事后补办相关手续,手续不全者视为私自外出会诊。第五条 私自外出会诊属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意外,责任完全自负。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违规一次,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外出会诊资格,并扣发一个月奖金;违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违规三次,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级一年;三次以上,给予解聘直至院内除名。第六条 会诊人员在会诊过程中应

3、当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尽自己专业所长,详细了解病情,全面诊察患者,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帮助、指导邀请会诊单位解决医疗问题,充分展示我院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疗技术。牢固树立医疗质量第一的观念,严禁不利于病人、不利于医院声誉的一切医疗行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职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科室有危重病人或术后病人尚未脱离危险期的;(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会诊人员接到医务

4、科或医院行政总值班人员外出会诊的通知后,一经接受,应按时出诊,不得私自更改。第九条 未经允许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携带任何器械外出会诊,一经查实,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会诊人员应处理本专业范围之内的医疗问题,不得有超范围、跨学科的医疗行为。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第十一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我院医务科。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详细书写外出会诊记录单,报

5、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并交医务科备案。第十二条 按规定,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第十三条 会诊费收取标准:每人次200元,手术费500元。会诊费实行先交费后出诊的办法,由邀请单位到我院财务科交费,或由会诊医师到财务科预交,手术费用可待会诊后补交。所交费用工作时间50%、业余时间30%归科室,其余归个人。第十四条 会诊人员途中交通及食宿费用均由邀请会诊一方负责。会诊人员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与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医院将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医务科。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外出会诊记录单 编号: 邀请会诊单位: 单位/个人患 者 姓 名 : 科室: 住院号:会 诊 科 室 : 会诊医师:会诊经过(简要病史、诊治及处理过程)病史:诊治:预后: 会诊医师签字: 年 月 日注:1、被邀会诊医师于会诊结束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填妥本表并报医务科备案。 2、财务科根据医务科报告单统计医师会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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