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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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内 容 介 绍,提取管理的依据 提取的概念 提取条件 提取额度及办理次数 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办理流程,(一)提取管理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发200815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渝公积金发201250号)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积金管委会20156号),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实施细则(渝公积金发 20168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1666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 2

2、0131号),(二)提取的概念,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 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实现住房 公积金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销户提取 非销户提取,(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销户提取类型(单位需先办理封存),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 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2.非销户提取类型,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 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 内的;

3、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 额度内的; 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 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 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提取额度及次数,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 在购房合同签定一年内或产权证办理一年内提取一次,提取 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

4、度; 2.职工及其配偶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在房屋竣 工一年以内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修、大 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可每年提取一次。 商业贷款首次提取时,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得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首付款提取应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办理;其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前,提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销户性提取除外)。,4.(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支出。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职工未提供登记备

5、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上述提取限额今后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实际房租支出。,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后账户应保 留10元余额;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 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后账户应保留10元

6、余额;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实际自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注: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1月以上)只能提取一次,销户提取和还清贷款除外。,8.下列提取类型,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 息余额并同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五)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外,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 人力社保部门

7、出具的离退休证明,1.离休、退休的,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 出国定居证明 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明文件,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调函或户口迁出证明 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 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 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1)购买商品房的 重庆

8、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或登记有效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 全额不动产发票或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7.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购房合同登记一年内或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的,(2) 购买二手房的,购房合同(协议) 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交(不交)契税通知书,(3) 购买房改房的,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 准购证明文件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4) 购买拆迁还建房的,(5)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

9、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 准购证明文件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1)商业贷款还贷提取的 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首付款提取须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 房地产权证(或加盖相应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或抵押银行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借款合同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 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 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印章)。,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注意: 职

10、工提取购房首付款,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只能提供首付款收据的,应当提供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首付款提取须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的 ,首次办理时应提供: 房地产权证(或加盖相应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或抵押银行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借款合同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 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印章) 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11、加盖银行印章),2)购买再交易住房偿还商业贷款的 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首付款提取须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 房地产权证(或加盖相应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或抵押银行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首付款付款收据、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含有计税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 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印章)。,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首付款提取须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 房地产权证(或加盖相应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章或抵押银行印章的房

12、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印章) 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印章)。,(3)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贷提取的 职工或参贷的配偶只需填报相应申请表格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未参贷配偶提取的,需填报相应申请表格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9.职工及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及建设部门出具的 建房批准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

13、划、建设部 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权机构出具 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职工及配偶租赁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部门核实本人及配偶无房情况。 1.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10.职工及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职工及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2.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经房

14、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 房租完税证明; 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3.经核查职工或配偶有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核查结果,职工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并按照核查结果告知的房屋信息,由职工自行提供相应区域不动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本人或配偶无房证明。,职工及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职工及配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提取职工的身份证; 3.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4.租金缴纳证明; 5.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11.缴存人为农民

15、工的,农 村 户 口 证 明,1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资金发放凭证据或资金流水明细,13.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住院专用收据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符合上述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 公积金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 口簿或(或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4.其它,各种提取所需要填写的表格,1、在职职工提取公积金: 单位前来办理,须提供表格: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单位要盖公章)、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单位无需盖章);以租房方式提取的,个人申请表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个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表格: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以租房方式提取的,个人申请表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2、托管户人员提取公积金: 填写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六)注意事项,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存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内提取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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