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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