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工程尚未完成,主张返还未完成工程预付价款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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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合同期满工程尚未完成,主张返还未完成工程预付价款予以支持http:/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网|如有法律咨询、案件代理、法律服务| 欢迎来电 15380842620刘律师(微信同号)点评:2010年5月20日,天盛旅游公司与海晟建设公司签订普罗旺斯小镇给水工程合同,由天盛旅游公司将位于句容市郭庄镇的普罗旺斯小镇给水工程发包给海晟建设公司施工。后合同期满,工程尚未完成,天盛旅游公司主张返还预付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三年后,如工程尚未完成,未完成部分材料及人工机械费用按当时市场价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并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款在完工之日起一年付清等。故法院支持返还未完成

2、部分工程的预付价款。南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1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燕湖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李翔,江苏律师苏策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998号。法定代表人喻太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宪军、王欣,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海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晟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旅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2013)鼓民初字第5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晟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堂勇、李翔,被上诉人天盛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盛旅游公司原审诉称,其与海晟建设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了普罗旺斯小镇给水工程合同及其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约定:合同价款为施工图其中图纸已明确但合同清单未包含的,视为报价优惠;竣工结算时,根据施工图包干价、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增减、奖罚以及其他进行结算;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合同价30%作为预付款,每期完工验收后付至该期工程款的85

4、%;合同签订之日三年后,如工程尚未完成,未完部分材料及人工机械费用按当时市场价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款在完工之日起一年付清等。其后,天盛旅游公司陆续向海晟建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共计449200元。一期工程开工后,海晟建设公司施工缓慢且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天盛旅游公司多次催促施工,并要求海晟建设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但海晟建设公司一直拖延并拒绝整改。2013年6月20日,因三年到期,天盛旅游公司要求海晟建设公司对前三年已施工工程报验并结算,但海晟建设公司未报请验收,亦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2013年7月8日,海晟建设公司在工程验收未合格的情况下报送的决算资料,天盛旅游公司有

5、权不予认可。双方所签合同的三年期限已经届满,原合同价格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验收并结算。因双方对于已施工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及合格工程价款均存有争议。经鉴定,合格工程价款为161450.13元。故天盛旅游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海晟建设公司返还天盛旅游公司工程价款287749.8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海晟建设公司支付天盛旅游公司垫付的水费978.6元;海晟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海晟建设公司原审辩称,其与海晟建设公司之间所签合同没有依法解除,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海

6、晟建设公司返还天盛旅游公司预付款。天盛旅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垫付水费的金额,海晟建设公司不同意支付。海晟建设公司施工的一期给排水工程已施工完毕,且交付给天盛旅游公司使用,天盛旅游公司亦按合同约定向海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海晟建设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天盛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天盛旅游公司与海晟建设公司签订了普罗旺斯小镇给水工程合同,约定:由天盛旅游公司将位于句容市郭庄镇的普罗旺斯小镇给水工程发包给海晟建设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本项目红线内户外给水管道、阀门、水表安装,包括配合市政水引入,分户管道敷设至户外1米处,并与土建预

7、留口对接、室外消火栓安装、景观给水、水表井和阀门井砌筑等相关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干价、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图纸已明确部分但合同清单未包含、如海晟建设公司在清单编制时统计的型号降低或数量减少,必须按图完成,价格不调整,视为报价优惠;普罗旺斯小镇给水工程分期施工,施工工期满足工程整体进度的需要,以不影响天盛旅游公司项目开发计划、主体验收及交房为前提,具体工程进场后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质量要求为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达到天盛旅游公司、监理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准;合同价款为施工图包干价1091657.26元,本合同价为三年内包干价,竣工结算时,按竣工结算价施

8、工图包干价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增减奖罚其他进行计算;合同签订三日内,天盛旅游公司向海晟建设公司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每期完工验收后,海晟建设公司根据该期图纸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核算造价上报天盛旅游公司,天盛旅游公司审核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向海晟建设公司支付至该期工程款的85%,但需扣除当期工程量的30%预付款;总体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包括自来水主管部门的验收手续完成)、并办理竣工结算后,天盛旅游公司向海晟建设公司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质保金,于每期给水工程质保期一年期满后支付;天盛旅游公司负责向海晟建设公司协调施工用的水、电接入及材料堆放,费用由海晟建设公司自理;海晟建设公司

9、确保在2010年7月18日前完成商务中心给水接入工作,并免费提供水表和安装,免费按天盛旅游公司要求时间接通一期项目的临时给水;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或达不到技术和质量要求,海晟建设公司负责无偿返工直至达到要求,造成工期计划延误导致其他相关单位窝工待工损失、或迟延竣工,并因此给天盛旅游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如实赔偿;合同签订之日三年后,如工程尚未完成,未完成部分材料及人工机械费用按当时市场价调整,双方协商解决,并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款在完工之日起一年付清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海晟建设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天盛旅游公司亦陆续向海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其中2010年5月21日支付工程款3270

10、00元,2010年12月8日支付122200元,合计支付449200元。一期工程施工完毕后,海晟建设公司撤离了施工现场。2012年7月3日,天盛旅游公司向海晟建设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称其将于2012年7月9日前对于一期32户完成通水工作,要求海晟建设公司完成室外每个消火栓套消防水表安装工作,并配合自来水公司现场通水实验及通水前的试压等工作。同年8月17日,天盛旅游公司再次发送工程联系单,要求海晟建设公司完成消防水表安装与管道试压工作。2013年2月27日天盛旅游公司向海晟建设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于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一期给水工程竣工事宜的相关工作,包括一期的整套竣工资料、现场3只消防水表

11、的安装、现场部分管材的材质和规格与图纸要求不符合按图纸整改到位、通知并完成句容水务集团现场检查管道试压验收工作等。同年3月22日天盛旅游公司向海晟建设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称因其2012年施工期间为进行通水试验及维修工作发生水费,要求其负担水费978.60元。2013年3月25日海晟建设公司向天盛旅游公司回函称,其已于2011年2月施工完毕,后根据天盛旅游公司要求进行打压通水试验,并由天盛旅游公司现场人员验收,后因天盛旅游公司要求改动主进水口及市政道路施工单位破坏地下管道,造成一期通水管维修,所产生的维修水费不应由海晟建设公司承担。同年3月28日海晟建设公司再次向天盛旅游公司复函,称其在施工过程

12、中除试压冲洗少量施工用水,无其他施工用水,关于工程验收已经海晟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守礼查验通水,因天盛旅游公司要求再次验收,其将配合报验程序完善资料,请天盛旅游公司予以盖章。2013年6月20日,天盛旅游公司向海晟建设公司发函称因双方合同所涉工程三年内未能全部完成,原约定价格不再约束双方,要求海晟建设公司就已完工工程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其报验,并由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结算等。同年6月22日海晟建设公司回函称,其已按约完成一期工程施工,并于2012年8月份通水使用,2012年10月申报验收时,相关单位要求与二期同时接管后验收,考虑后期材料价格调整其已采购全部材料,现合同期满导致其主材浪费

13、,其将于7月10日报送结算资料。2013年7月8日,海晟建设公司向天盛旅游公司报送决算说明,核定其已施工工程造价为306121.57元。针对海晟建设公司结算说明,天盛旅游公司于同年7月16日回函称,因海晟建设公司未向其提交一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对其自行决算价格不予认可,要求海晟建设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前完成报验,逾期将追究其违约责任。此后,因双方对于一期工程结算价款及合同责任产生争议,天盛旅游公司遂于2013年8月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原审法院庭审中,因双方对于海晟建设公司已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有争议,经天盛旅游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

14、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鉴定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4年6月17日,东南鉴定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阀门井,水泥砂浆粉刷层厚度不满足苏S01-2004给水排水图集中“15”厚度的要求,阀门井底未发现混凝土底板,井底未见支墩;2、水表井,1#、2#、3#水表井无水泥粉刷,其余水表井水泥砂浆粉刷层厚度不满足苏S01-2004给水排水图集中“15”厚度的要求,水表井底未见混凝土底板。原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质证,天盛旅游公司对于东南鉴定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亦认可其鉴定结论。海晟建设公司对于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鉴定报告内

15、容与事实不符,其施工的一期工程已交付海晟建设公司使用,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2014年6月26日,天盛旅游公司再次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结合质量鉴定结论,对于海晟建设公司已施工内容区分合格及不合格情况进行造价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工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14年11月9日,钟山工程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普罗旺斯小镇给水工程已施工合格部分造价为154340.61元(不含签证,余同),已施工不合格部分造价为16476.55元,已施工不合格需要整改造价为3167.57元。因海晟建设公司认为钟山工程公司出具的上述鉴定报告遗

16、漏了部分已施工工程内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再次组织进行双方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双方确认海晟建设公司施工的消防栓、一至二期过路管按合格工程计入工程造价。2014年12月14日,钟山工程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补充),鉴定结论为根据补充鉴定,已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增加7109.52元,已施工合格工程造价为161450.13元,其余造价未变动。对于上述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原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质证,天盛旅游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及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海晟建设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海晟建设公司按合同附件中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该鉴定报告根据天盛旅游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图核算造价,与事实不符,故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经海晟建设公司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称其系根据工程现场、双方图纸资料等进行造价鉴定,且比对原施工图与天盛旅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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