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

上传人:明*** 文档编号:93607618 上传时间:2019-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8.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范文 近日,国务院总理xx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

2、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

3、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为维护物权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模式: (一)契据登记制度 契据登记制度,也称形式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

4、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契据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2)登记与否不予强制。 (3)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4)登记无公信力。 (5)登记簿采人的编成主义。 (6)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状态,即不仅登记不动产物登记物权变动事项统一。 (二)权利登记制度 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权利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首创,并为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权利登记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采实质审查

5、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登记采用强制主义。 (5)登记簿采物的编成主义。 (6)登记以不动产权利的静态为主。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登记不实行全面的强制主义。 (2)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交付权利证书。 (5)登记土地上的权利负担。 (6)设置赔偿基金。 (四)三种登记模式的评析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