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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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实施而颁布的条例。该条例从2009年11月11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面就来看看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 第二条拟订统计调查项目,拟订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在报请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经申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

2、论决定。 第四条报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二)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送审稿; (三)工作经费的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 (三)主要统计指标不能通过已有行政记录或者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符合申请机关工作职责; (

3、五)申请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六)统计调查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可行,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审批机关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以及申请机关对调查项目进行修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八条报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及该项目

4、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九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备案,并给予备案文号。申请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申请机关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予以修改。 第十条统计调查表填报说明、主要指标含义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等,应当由统计调查制度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有关内容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下列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 (一)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需要迅速开展统计调查的; (二)对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少量变更的; (三)项目有效期限届满,内容没有变动,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 第十三条设定统计调

5、查项目,应当尽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应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第十四条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该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统计调查对象中的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在统计调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6、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应当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需要订正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订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对订正后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等

7、部门做好名录库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采用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 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应当永久保存汇总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

8、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前将拟公布的统计数据抄送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第二十九条统计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

9、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更多热门文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官方解读 3. 2017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5.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6.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8.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9.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 第五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

10、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力量,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

11、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涉外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十六

12、条本条例所称的涉外统计调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接受境外组织、个人的委托,在境内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境外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备与所从事涉外统计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四)有健全的资料保密和保管制度。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

13、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其调查范围限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三十九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或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 第四十二条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统计执法证。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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