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风电工程户外高压装置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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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电场风电工程户外高压装置采购合同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协议书公司(下称“甲方”)通过招标方式,将 风电场一期风电工程户外高压装置采购合同授予 公司(下称“乙方”)。为此甲方与乙方于20 年 月_日在 签订协议如下:1. 合同价格为: 整(大写), 万元(小写)。2.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书合同条款及附件开标后至签订合同前双方往来文函图纸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3.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书第2条所列全部文件的规定进行工作,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乙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4.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将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向乙

2、方支付合同款项和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甲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5. 风电场项目公司为 ,项目公司同时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乙方需同时对甲方和项目公司负责,接受双重监督考核。6. 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7.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8. 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最后一台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止。9. 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6份,甲方执5份,乙方执1份。签字页(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地址:

3、邮政编码:411101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税号:电话:传真:商务联系人: 手机号码:技术联系人: 手机号码: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税号: 电话:传真:商务联系人: 手机号码: 技术联系人: 手机号码:合同条款第一章定义本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甲方”是指 公司,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受让人和最终用户。本采购合同所涉设备均用于拟投天塘界风电场项目,该风电场项目公司为 公司,项目公司同时享有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乙方需同时对甲方和项目公司负责,接受双重监督考核。1.2“乙方”是指 ,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1.3“合同价格”是指乙方按

4、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金额。1.4 “技术文件”或“技术资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五中所列明的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应当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设备制造监理、检验、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技术数据、手册或指南等)。1.5“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内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6“工程师”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经甲方授权委托的监造工程师,工程师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1.7 “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书面指定的代表,在授权范

5、围内,有权代表工程师。1.8 “性能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9 “初步验收”是指合同设备经过30个自然日考核运行合格后,甲方对全部合同设备的验收。1.10“最终验收”是指“初步验收”合格后两年进行的工程验收。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联络、协调,在现场的指导安装、厂内未完成部分的现场安装、验收试验、培训,工厂检验和验收等相应的设计协调、技术配合、技术指导、监督等全过程的服务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他责任。1.12“现场”是指甲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为在交货时甲方指定的货物存放地点。1.13 “考核运行”是指合同设备

6、在调试和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4 “外购供应商”是指为乙方合同设备的生产、维护等,提供必要部件的供应商。1.15 “承包人”是指与本合同设备或工作接口有关的其他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单位。1.16“监造代表”是指甲方派往乙方,检查了解合同设备的有关制造、交货等情况的人员。1.17 “风电场”是指 天塘界 风电场。1.18 “工期”是指与附件三交货进度相对应的对风电场进行工程建设的整体时间安排。1.19“项目公司”是指甲方为开发风电场所设立的经营实体。第二章适用性2所有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第三章合同标的3.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本合同规定的合

7、同设备(含乙方提供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3.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联络、制造、工厂试验、供货、培训、技术资料的提供、现场服务、运输和保险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乙方应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应符合本合同、合同价格表(附件一)和技术规范(附件五)。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有关技术条件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对甲方人员进行的技术培训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合同设备交货批次和进度应符合合同附件三设备交货进度表的要求。3.3乙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性能、设计制造质量及使用寿命等所有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本合同和技术规范的要求。3.4乙方应按本

8、合同第9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3.5乙方应派遣数量足够的、健康的、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技术指导人员到现场,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考核运行、验收试验和投入商业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同时在现场对甲方人员进行运行和维护的技术培训。乙方应对在其指导、监督下的设备安装、考核运行和验收试验的质量负责,使其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3.6乙方应负责协调自身和外购供应商的接口工作,包括供货、性能参数匹配和本合同项目管理等,以及合同规定的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3.7乙方负责对整个合同设备设计协调、安装、考核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3.8乙

9、方负责提供合同设备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输及保险工作。第四章供货范围4.1合同供货范围为合同设备和相关服务,包括 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验收试验、包装、运输、保险、交货、技术文件的提供、技术服务、现场验收等。 4.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例如一些货物或工作在供货范围中并未列入或写明,而这些货物或工作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是对合同设备的正常安装、运行、维护所需的,或是为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需的,或按常规应当包括在类似合同供货范围里的,都视为包括在本合同供货范围中,均应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将所缺货物、工作或技术资料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章合同价格5.1本

10、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涵盖第4条供货范围的全部,包括合同设备价格、试验及验收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 万 元(大写: 元整)。5.2合同设备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及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规定的交货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等费用。5.3试验及验收试验费用包括设备的材料选用试验费用以及相关的厂内检验检查、焊接探伤等所有验收试验费用。5.4技术服务费包括设计联络费用,以及乙方为现场合同设备组装、安装、考核运行和验收试验过程应提供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等的费用。5.5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而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均已含入合同价格。第六章支付6.1支付方式本合同

11、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甲方有权对支付方式进行选择。6.2支付条件6.3支付金额(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银行开立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六)和合同价格10%的收据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2) 投料款:甲方在收到乙方银行开立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价格2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六)和合同价格20%的收据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2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3) 到货款:全部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收到乙方提交的

12、双方认可并签字确认的交货单、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同价格60%的收据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3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 整 )。(4) 初验款:在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格的20%收据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2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5) 试运行验收款:设备安装完毕,并网发电试运行240h、在设备试运行验收证书签发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格的10%收据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1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6) 质保金:在设备质保期过后,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格的10%收据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格

13、的1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6.4甲方代本合同对应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乙方向项目公司直接提交经税务部门认可的相当于合同价格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款仅适用于风电公司代未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情况)6.5付款时间以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第七章交货和运输7.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按照附件三“交货进度”的规定进行,满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并保证交货的及时性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进度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交货。7.2交货地点:风电场指定交货区。7.3合同生效后0.5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的初步交货计划(

14、包括货物的名称、批次、数量、总/批重量、总/批体积和交货日期等)及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7日前,乙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总体积、交货日期和存放注意事项通知甲方和工程师,并报送产品质量合格证、监造签证、材料标记移植记录、材料质检书、无损检测报告、整体尺寸及外观检测报告、防腐喷涂检查记录等,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发运。设备到达目的地之前3日,乙方应将提货单、发货单、识别标志、保险费收据、检验证及其他所需提交的单据1式4份,送交甲方。7.4乙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等,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后甲方签具验收记录文件上所载的时间为准。7.5乙方应在发货前10日通知甲方交运计划,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发货。甲方可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乙方有权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乙方应负的责任。7.6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当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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