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6

上传人:suns****4568 文档编号:93570878 上传时间:2019-07-24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1.8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权法6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侵权法6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侵权法6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侵权法6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侵权法6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侵权法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法6(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侵权责任法 (6),2012,第六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提 纲 第一节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理由 第三节 外来原因,第一节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概述,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侵权责任法第26-31条,共规定了六种免责事由。 2.构成: 对抗性 客观性 法定性,侵权责任法第26-31条: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与有过失)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故意)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

2、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二、免责事由的分类 职务授权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自甘冒险 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

3、过错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一般免责事由 特殊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第二节 正当理由,一、正当防卫 1.概念: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现时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防卫措施。 2.防卫过当 二、紧急避险 1.概念: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2.适用规则 3.避险过当,三、自甘冒险 四、职务侵权行为 五、自助行为,案例:自甘冒险(一),2008年,六岁的王刚(化名)在临汾市的一家跆拳道馆学习跆拳道。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他由一名白带学员晋升为黄带学员。同年6月5日晚7时左右,王

4、刚与一名白带学员按照教练的要求(教学大纲的内容)练习摔法。对练中,王刚被另一名学员李明(化名)摔倒在垫子上,当时面部受伤。教练立即将王刚送到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其右侧颧骨等处骨折,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同年6月28日,王刚的父母将道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工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0000余元,在举证期限内做了司法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主审法官认为学员到道馆练习跆拳道,道馆就应当保证学员的人身安全;现原告受伤是教练和道馆未尽注意义务所致。最后该案庭前调解结案。,案例:自甘冒险(二) 2007年3月6日,郝先生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了“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

5、口一日计划”的自助游活动信息。第二天,24岁的央视女编辑小煜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了此次的活动。由于活动当日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大家协商路线变更为从百谷经黄草梁到北灵山。当晚十点半,小煜突然出现虚脱症状,郝先生遂拨打电话报警。接着小煜危情加重,昏迷不醒。3月11日中午,小煜被送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时已经死亡。小煜的父母孙先生夫妇将活动发起人郝先生、张女士以及发布活动信息的网站经营公司北京绿野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领队对于队友并无安全保障义务:领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其活动不以获得赢利为目的,郝先生已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说

6、明,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承担责任。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并且没有主观过错。路线选择等经过队友商议一致才更改的,且在“夏子”出现危急情况后并没有放任而是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已尽到了必要的义务。法院的判决特别强调,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的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虽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郝先生、张女士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

7、违法性,对造成小煜的死亡无主观过错。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方的所有诉讼请求。,第三节 外来原因,一、与有过失 1.概念与构成要件 与有过失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2.规则的适用,二、受害人故意 三、第三人的过错 四、不可抗力,案例:受害人故意 2009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学生蔡兴(化名),18岁,与同学上学途经路旁一根电杆时,爬上电杆坐到尚未架设电线的离地4.29米的电杆横杆上,并举手触碰到架设在上一层离地5.3米的电杆横杆的10千伏高压线,被电击成重伤,左上肢截肢。由此

8、,这名受伤学生与南丹县水利有限公司卷入一场在当时颇有争议的官司。 南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子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没有在尚未使用的线路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主观上有过错,而且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应当免除责任。因此判决由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蔡某各项费用近4.55万元。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审理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业公司架设的电线距地5.3米,不会对任何人构成危险和危害,电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并没有过错。而且,被上诉人蔡兴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受害人在

9、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公司对蔡兴的人身损害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终审判决蔡兴败诉。,案例:不可抗力 朱甲与朱乙系同胞兄弟。1991年1月16日,朱乙向其兄朱甲借款20361元,约定月息2分,从当年1月1日起计息。同日,朱乙又向朱甲借款635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月6日,朱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后被一、二审法院以贪污罪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6年7月,经高级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刑事判决,改判朱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同年8月,朱乙被释放。1998年8月,二审法院赔偿了朱乙被错误关押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418

10、21.74元。朱乙被释放后,朱甲多次向其索要上述借款及利息。朱乙分14次还给朱甲25640元,尚欠借款本金(部分)及利息。2000年12月,朱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乙偿还上述款项。,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朱乙对案件事实无实质争议,但提出其从1991年2月至1996年8月一直在服刑,而该刑属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故只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余元,不应承担约定的利息。而原告朱甲则坚持被告被错判与己无关,不应由此使自己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五、意外事件,出车时间已到,大货车司机甲在启动车子时,因不知同车司机乙在该车底下睡觉而将其轧成重伤,司机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