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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2009)5.101玻璃幕墙5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部位的玻璃幕墙应有防撞击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6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