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3546554 上传时间:2019-07-23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37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范本(4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

2、)办理设备备案手续。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第四条 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第五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设备产权备案第七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2、 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5、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4、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 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 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 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 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2、 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3、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九条 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

5、见附件4)和产权备案铭牌。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5),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1、 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5、 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6、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7、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8、 没

6、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细则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年限期满前1个月向原备案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备案延期,并应提交以下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

7、申请表(附件6);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3、 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第三章 设备安装告知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7)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登记备案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2、 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6、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 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专业技术人员名单;8、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前,应当将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实行

9、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第十九条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2、 安装验收资料;3、 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5、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第二十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10、,备案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1、 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2、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3、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第二十二条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按照本细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第二十三条 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情况。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建

11、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将信息及时准确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

12、注销手续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一)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二)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三)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四)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五

13、)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六) 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七)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八) 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九) 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第三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

14、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监督检验证明。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中的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督验证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四条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等。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式样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

15、权备案申请表4、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式样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6、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延期申请表7、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8、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13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粘 贴 使 用 登 记 标 签 处设 备 名 称规 格 型 号产 权 备 案 编 号设 备 购 置 时 间产 权 备 案 时 间备 案 登 记 机 关市建筑主管部门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说明:此证大小: 297mm(长)210mm(宽),材质宜为不锈钢。“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使用一号黑体字体,“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使用二号宋体加黑,其他使用三号宋体。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美观、牢固,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可参照以下位置和方法设置:1、 塔式起重机,设置在塔身基础节(第一节)左上方或中间,先将300210(23)mm的钢板固定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