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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主编单位: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字第号文的要求,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
2、和国建设部年月日目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第一节施工准备第二节施工测量第三章 路基施工排水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排除地面水第三节 排除地下水第四章 路基的防护与加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坡面防护第三节 堤岸防护与加固第四节 支挡工程第五章 土质路基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路基挖土第三节 路基填土第四节 土质路基压实第五节 路基整修第六章 石质路基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石质路基开挖第三节 石质路基填筑第四节 石质路基爆破第七章 特殊土路基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杂填土第三节 盐渍土第四节 膨胀土第五节 湿陷性黄土第八章 湿软土基的处理与雨季、冬期施工第一节 湿软
3、土基的处理第二节 雨季施工第三节 冬期施工第九章 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土质路基第三节 石质路基第四节 路床第五节 边坡和边沟第六节 附属结构物附录一 土的统一分类法与原路基土分类法对应关系附录二 路基土按施工开挖难易程度分类附录三 土的含水量及烧失量测定附录四 土的击实试验附录五 路基土压实度试验附录六 岩石按开挖难易程度分类附录七 盐渍土的分类附录八 盐渍土路基高出长期地下水位最小高度附录九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 第.条 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
4、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条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 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第二章 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条 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
5、文件和图纸。对设计中不明了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可在设计交底时提请设计部门解决。 第.条 施工人员必须查勘施工现场,确定施工部署,进行恢复定线测量工作。 第.条 施工有关人员应听取设计人员的设计交底。 第.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复核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和标高,并在图纸上注明,以备施工交底。 二、对外露的检查井、消防栓、人防通气孔等应在图纸上标明,以备核对,避免埋没或堵塞。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四、应加强交通管理,如需封闭交通时宜缩短断行时间,早日恢复交通。 五、注意施工时的环境保护。 第.条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6、。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要求、地下隐蔽工程的位置与标高均应交底至直接操作人员。各种施工交底均应记录备查。第二节 施工测量第.条 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设计水准点,并设置护桩。 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 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作明显标志。 第.条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不得大于,山区或丘陵宜为。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 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
7、边缘)标高。 第.条 工地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 第.条 工地测量人员应复核原有桥涵和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标高以及其他要求的有关测量。 第.条 施工过程中工地测量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第.条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第三章 路基施工排水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路基施工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效地排除施
8、工期间由于降水或附近地带流入路基的地面水及施工用水。 二、疏导、堵截、隔离对路基有害的地下水。 第.条 路基施工排水必须合理安排排水路线,充分利用沿线已建和新建的永久性排水设施。所有施工临时排水管、排水沟和盲沟的水流,均应引至管道或沟渠中。 郊区道路应结合当地地形,采取排、截、堵等措施,把水排至河沟或低洼地带。 所有施工排水出路,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二节 排除地面水 第.条 路基分层挖、填时应根据土的透水性能将表面筑成的横坡度,并注意纵向排水,经常平整现场,清理散落的土,以利地面排水。 第.条 应先修筑路基范围内的排水结构物,无条件时可与路基同步施工,利用其进行排水,并使其随施工进程逐步成
9、型。 第.条 路基施工中,地面水排除困难而又无永久性管渠可利用时,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临时排水设施可采取移动式或固定式管道、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急流槽等。当排水流量较大时,应进行水力计算,选择合适的泄水断面和纵坡。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的开挖应由下游挖向上游;要求沟底平顺,边坡修理整齐,夯拍坚实。 第.条 挡土墙基坑、道路凹点、借土区及运输通道等,当无法采用自流式排水时,应将水引至集水井中,用水泵抽排。 第.条 敷设各种地下管线时,严禁将管坑积水抽排至路基范围内。 第.条 施工期长或跨越雨季的路基工程,如排水设施位于透水性土层上或有裂缝的岩层上,以及流速较大,水量集中的地段,均应采取防止
10、渗漏、冲刷的加固措施。第三节 排除地下水 第.条 路基施工中,若地下水严重影响路基稳定时,应立即要求设计部门提供地下排水设计。如地下水影响较小,施工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条 盲沟沟槽不宜采用大放坡,宜挖直立沟加支撑支承。支撑形式可根据土质、地下水情况、槽深、开挖方法及地面荷载等因素而定。 一、水平式支撑即横式支撑适用于土质较好、地下水量较小的沟槽。 二、垂直式支撑即竖板支撑适用于挖沟较深,土质较差,地下水量较多的沟槽。 三、板桩式支撑适用于地下水位很高,且有流沙的深沟槽。 拆除支撑可从底部开始,边安装盲沟边拆除支撑,也可待安装回填后拔除。沟壁所留空隙应用砂砾填充捣实。 第.
11、条 盲沟沟槽排水可分为:明沟集水井排水和深水泵排水。盲沟沟槽开挖应由下游向上游施工,并应随挖随支撑,随抽水。盲沟基础应平整,并应分段开挖,分段安装、回填。 第.条 新建道路处于地下水位高的路段,水面距土基碾压面小于.时,施工前可沿路基两侧先开挖边沟,以降低地下水位。边沟的开挖应深入到含水层下.。第四章 路基的防护与加固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路基的防护与加固工程可分为:边坡坡面防护,沿河、滨海路堤防护与加固,路基支挡工程三类。 第.条 路基防护是以原边坡坡面和有关防护结构体的稳定为前提,施工前必须检查验收,严禁对失稳的土体进行防护。 路基加固或支挡工程除要求自身坚固稳定外,施工前必须查明和核
12、实前期工程的条件和质量。 第.条 路 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砌筑砌体的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 二、回填土宜选用砂性土,严格控制含水量,分层填筑,充分压(夯)实。 三、泄水孔、伸缩缝的位置要准确,孔正缝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第二节 坡面防护 第.条 坡面防护应根据路基土质选用,可分为植物防护和坡面处治两类,亦可混合使用。 第.条 植物防护属简易防护措施。对于植物易生长的边坡,可采用种草、铺草皮及灌木丛防护。 第.条 种草防护适用于边坡低,坡面冲刷较轻微有利于草类生长的土质边坡。经常浸水或长期浸水的路堤边坡,不宜采用。 第.
13、条 铺草皮可用于边坡较陡,冲刷较严重,坡面仅有季节性浸水的土质边坡。铺砌方法有平铺、平铺叠置、方格式等。草皮应由下向上错缝铺砌,并用竹、木尖桩固定。 第.条 采用植树防护边坡时,应按防护目的与采用树种确定树的平面布置形式。树成活前应防止流速大于/的流水浸害,必要时可增设防护障加以保护。 第.条 坡面处治可用于陡边坡和风化严重的岩石边坡。处治方法有:抹面、喷浆、勾缝、灌浆、石砌边坡或护面墙等。坡面处治要求原边坡稳定,无地下水外露。处治前应清理危石,剥去风化表层,嵌补坑槽,清洗污物杂质。 第.条 抹面可用水泥砂浆,水泥石灰砂浆或石灰煤渣混合砂浆等材料,要求均匀紧贴坡面;抹灰面积大时,应预留伸缩缝。 第.条 喷浆可用于易风化而较完整的石质,其厚度为。岩石节理裂隙窄而浅的石质边坡可以勾缝,节理裂隙宽而深的予以灌浆。材料可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砂浆,宽深较大缝隙可用细粒混凝土灌注。 第.条 护坡和护面墙可用片(块)石、混凝土等材料铺砌。局部铺砌时应使砌筑体深入软岩层或凹陷处,砌体表面应与坡面平顺相接。砌筑砌体选料与施工要求,按本章第四节规定执行。第三节 堤岸防护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