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投资控制策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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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委託會計師專案查核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行政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九會(二)字第九 一八二五六二號令發布 壹、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監督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財務狀況,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七條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二、查核範圍應以本部事先約定財務及相關事項為主,並配合基本的總務、人事、教務、董事會等單位之制度與運作。三、本作業原則第十四項至第三十九項查核內容,得視學校可能違規事項檢舉內容,選擇部分查核項目辦理。四、會計師在進行查核作業前,應先行瞭解學校之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經費稽核委員會之稽核紀錄。

2、五、會計師應先行深入瞭解學校相關問題、本部事先約定財務事項及相關法令規章,提出查核計畫送經本部核可後依計畫執行,計畫項目包括查核項目、查核範圍、抽查金額、查核方式、查核程序、查核期間、會計師之印鑑證明原本及需學校應行準備之資料清單等。六、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發現非查核計畫範圍之違失事項,應主動協商本部修正查核計畫。七、會計師對於本部所要求之事項應列於委任契約書,依約定抽查條件查核,對於發現違失事項應提高抽查比例或全部查核。八、會計師查核時應依查核程序進行必要的訪談、盤點及勘察等,如涉及營建、土地等非會計師專業事項,應徵詢該領域專家提供專家意見,若情節重大得另聘該領域專家提供專案報告,所增加經費,

3、應另案與本部協議。九、查核事項除銀行資金流程外,應明確釐清事實真象,確定應負責的單位與人員,並要求主、經辦人員提出說明與簽名,重要相關資料應要求學校簽章。十、學校拒絕提供相關查核憑證與原始資料者,應作成書面記錄,並於查核報告內揭露。十一、查核報告應依據本部要求的項目及格式撰寫,並應編製專案查核報告彙總表,分類列明查核發現異常事項,涉嫌違反法規名稱及條款,經本部同意後方得結案。本部評估有必要者,得邀請會計師至本部進行專案報告或列席相關會議。十二、會計師為執行專案查核所需之相關法律、命令、行政解釋及對受查核學校之特別財務規範事項,本部相關單位應提供會計師參考。 十三、會計師完成查核報告後,若發現財

4、務有違反教育法規,會計處應即簽請高等教育司或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依據相關法規處理。貳、收入查核十四、各類學雜費收入、實習實驗費收入、住宿費等收入,是否全數由金融機構代收,並查核學生註冊人數、收繳數與金融機構代收數相互勾稽是否相符。十五、推廣教育收入金額與所開班授課之學生數、收費金額、班數等資料核對後,是否相符有無漏列情況。十六、建教合作收入、其他教學活動收入、各項代辦費收入、其他收入, 如自行舉辦考試之試務費收入,學校福利社、實習商店、餐廳、停車場.等有關之權利金、租金或其他名義之收入,應查核是否有漏列或低列。十七、所有以學校名義收取之一切收入,是否列入各相關收入科目,且以收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

5、支相抵後之淨額入帳。但學生自治團體之收入項目不在此限。十八、收入款項應查核有無隱含應以收入類科目列帳之收入,而以代收款項科目列帳。十九、所有以學校名義代辦業務(代收款),是否保留完整帳冊、憑證,於學期結束,代辦業務完結後,將差額退還給學生。參、支出查核 二十、學校提款程序是否由校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於付款支票上會同簽名或蓋章,不得增訂陳送董事長或董事簽章之規定。二十一、各類銀行存款之開戶印鑑,是否分別由校長或其代理人、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保管,未將各項印章由特定人員統一收存之情況。二十二、董事會支出查核項目(一)人事費1.董事會聘雇之秘書、辦事員,應列入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並不得由學校董

6、事擔任,應查對薪資印領清冊、董事名冊、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有無違反上述規定。2.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應查對薪資印領清冊、董事名冊,查對董事長、董事及顧問有無支領薪資情事。3.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應查核上開人員是否有藉其他名目支領其他給與情事。4.董事長、董事及顧問,若有出國考察情事,是否有經董事會同意及提出相關考察報告留校備參。(二)業務費:應查核原始憑證是否確實與董事會業務有關,是否有董事長、董事或其他人員之個人支出報支情事。(三)交通費:依據私立學校法,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應查對支領交通費是否與董事會開會有關或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

7、所需。若有定期定額支領固定交通費情事,應予揭露領取董事姓名、支領期別、每期支領金額。二十三、行政管理支出及教學研究訓輔支出項下之人事費(一)查核教師課表、學生課表、學生成績紀錄、教室日誌、出勤紀錄等,確定薪津印領清冊所列教師、行政人員,確實於學校提供勞務。(二)查核教師、行政人員支領之薪資中,是否包含績效獎金、慰勞金或其他名目之加給,學校人事法規有無該等獎金之發放規定,並查核有無依據該等規定發放;另若係以專案簽請核准者,應於查核報告中揭露發放內容、金額。(三)查核學校董事長、董事,是否有無兼任學校校長或其他行政職務,違反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情事。二十四、行政管理支出及教學研究訓輔支出項下之業務費:

8、應查核其內容是否與學校業務有關,學校董事及關係人之個人費用有無隱藏於此項目,支用程序是否符合學校訂定之作業規章。二十五、購置固定資產支出(一)購置固定資產之採購程序有無依據學校內部規章辦理,每期支付之設備款、工程款是否與採購契約、營繕契約所定付款條件、期限相符,有無未具特殊理由而提前付款情事,契約內容是否訂定不平等條款,圖利學校關係人或其他個人情事。(二)高價儀器設備驗證:高價儀器設備應查驗招標、比價、議價紀錄,儀器設備採購合約、儀器設備保證書、儀器設備維護合約、儀器設備付款流程、儀器設備購買發票、財產管理清冊,並實際盤點高價購置之儀器設備,並檢視有無閒置未使用情況。(三)支付購置土地價款或預

9、付土地款,是否事前報經本部同意,並依本部同意條件辦理,查核購置金額是否有另立支出項目,使購置土地總金額高於本部同意購置金額。(四)本部補助款購置儀器設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是否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五)預付土地工程及設備款,是否依據買賣契約所訂付款條件付款。肆、資產查核 二十六、有價證券查核:核對認列於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特種基金科目內之有價證券數量,與實際盤點有價證券數量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應揭露並查明其差異原因。二十七、投資限額查核:投資購買國內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上市之股票、公司債,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投資限額有無逾越基金總額之半數,投資基金變動表是否於每月十

10、五日前報經本部備查。二十八、投資風險查核:依據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私立學校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基金額度之百分之十,亦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但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前私立學校持有之股票,不受前項限制。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計算,應請學校提供資料。二十九、銀行對帳單查核:查核銀行對帳單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帳、與帳載金額是否相符,若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則應查明資金運用情形及原因,本項查核應依據委任契約書約定,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採普查方式,一定金額以下者,採抽

11、樣方式查核。三十、銀行儲蓄存款:查核銀行儲蓄存款存摺所列重大交易項目有無入帳、與帳載金額是否相符,若有未入帳或金額不符,則應查明資金運用情形及原因。三十一、銀行定期存款:核對帳列銀行定期存款餘額與銀行定期存款存單金額是否相符,若有不符,應查明差異原因,並限期補正;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記錄,若有,則應查明其質借資金是否遭受學校關係人或其他個人挪用情事。三十二、私立學校設校基金(認列於特種基金科目內)不得質押借款,應查明定期存款存單正面或背面有無註記設定質押或他項負擔記錄。三十三、應收款項、預付款項:查核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內容有無與學校董事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

12、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學校有無未經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逕行購置土地,將預付土地款以預付款項科目入帳,隱藏購置土地事實。三十四、土地、房屋及建築設備:請學校提示土地所有權狀與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查其正本背面有無註記設定抵押權或他項負擔。合計各土地所有權狀總面積與財產帳總面積是否相符,以確定是否提示所有土地所有權狀。核對學校建築物所有權狀與學校財產帳,以確定其是否確實提供全部建築物所有權狀。三十五、學校財產報廢,是否依據學校現有財產管理制度,經所訂程序簽核、除帳。伍、負債查核 三十六、應付款項、預收款項:查核應付款項、預收款項內容有無與學校董事會、金融機構以外之法人、自然人進行資金往返調度,

13、若有借款情況,應揭露借款利率與借款時相同借款條件、借款期限之借款利率。三十七、銀行借款:查核每筆長短期銀行借款之用途及事後向本部備查之部函日期文號,查明是否有未經本部備查之舉借情況。陸、其他校務行政 三十八、學校董事會是否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長、董事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尊重學校行政權,未於學校會計傳票、資產採購簽呈上簽章。三十九、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依法於開會前十日寄發開會通知單、作成會議記錄。柒、附則四十、為因應專案查核之需要,進行查核作業前得不預先通知學校,但會計師到達私立學校時,應向校長或其代理人送達本部委託查核通知函。四十一、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與資金管理專案查核時,發現學校有資金管理異常狀況時,應即刻通知本部。四十二、本作業原則未訂定事項,依據其他相關法規、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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