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纳税指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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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指南纳税指南1第一篇 税务登记3一、开业税务登记3二、变更税务登记4三、注销税务登记4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5五、税务登记换证5六、税务登记年检6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7第二篇 税务管理8一、适用税种8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8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9四、纳税申报9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11六、定期定额管理11七、出口退(免)税申报12八、票据管理13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18十、金税工程19第三篇 税收征收22一、流转税22二、所得税27三、地方税33四、车辆购置税37五、农税38六、规费征收41七、其他42第四篇 税收优惠47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47二

2、、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56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57第五篇 税收检查59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59二、税务稽查59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60第六篇 税收政务63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63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64三、廉政规定65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税业务监督电话69第七篇 税务救济71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71二、税务行政复议71三、税务行政诉讼73第一篇 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

3、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

4、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织机构代码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

5、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地点

6、:陆家浜路1060号号楼2楼。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特殊规定的除外) 上午 9:0011:00 下午1:004:00 电话: 1203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

7、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

8、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

9、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10、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

11、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

12、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

13、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2、领购发票;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五、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

14、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卡; 4、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1、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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